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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募制和征兵制
第十六篇 军事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招募制和征兵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到民国21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前,实行募兵制。自己报名或者经他人介绍即可当兵,不受年令限制,入伍后没有服役期限,为雇佣兵役制。
伪满洲国康德7年(1940年),颁布“国兵法”,从此由募兵制改为征兵制。 根据规定,从年满19岁男青年中征兵,服役3年。入伍后,官兵极不平等,士兵经常挨打受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