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
第二节 志愿兵役制
1945年11月,成立县政府以后,实行志愿兵役制。服役期限根据部队需要而定,征集数由上级有关部门向县里下达。县和区的两级政府在调查摸底后,下达征集任务,经本人自愿报名,区或乡的干部一起对征集对象进行考核,合格后即行定兵。志愿兵是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官兵平等,实行供给制。
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全县人民热烈响应党中央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出现许多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相当志愿兵的事迹。1950年—1951年两年间全县有青年工人、农民和学生6117人参加志愿军和各类军事干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