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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1954年以后,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年限定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 1965年,陆军改为4年,空军改为5年,海军改为6年;1967年又改为陆军2年,空军3年,海军4年;1978年又恢复1955年的服役年限规定,同时规定一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可留用,服现役时间为15—20年。
  实行义务兵役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款征集兵员。征集时间多在每年年底,有时也在年初征集。 1981年,陆军统一规定在 10月份征集。征兵过程一般划为五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成立领导小组,调查摸底,分配任务);二是宣传教育阶段;三是体检阶段 (按上级体检标准,县只检查普通兵;飞行学员、滑翔学员由地区检查,省进行复查);四是政审阶段(普通兵由县自审,有时地区进行复查:飞行学员、滑行学员由县初审,地区政审,省复查); 五是定兵阶段(普通兵由县定;飞行学员、滑行学员由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