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五章 开发天然经济
章下序
清朝时期,黑龙江上游一带各族人民的经济都具有天然的性质,主要靠着大自然的恩赐。清初黑龙江上游一带两岸大都居住着达斡尔族人,在长期的与大自然的斗争中,在中原经济的影响下,逐渐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工具极为落后,“剡木为犁、人挽以耕”。以后逐渐发展为牛耕马犁。种的庄稼有大麦、燕麦、黍、荞麦和豌豆,饲养的牲畜和家禽有马牛,还有猪和鸡,园艺情况是生产黄瓜、豆荚、蒜。
呼玛河流域的鄂伦春民族,一直到了晚清才有了农业。据清政府在光绪十二年(一八八六年)、光绪十六年(一八九○年)有关记载:“牲丁……多通汉语,亦颇有因捕猎日艰,讲习农事者”,建议“……责令垦地,……贡貂各部,授到三姓间荒……”。这里所说的“牲丁”、“贡貂各部”也包括鄂伦春族。到一九○○年以后,清朝统治者感到“鄂伦春生计日困,俄人辄以小惠诓诱”,于是加强所谓“收抚”政策。当时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就把垦务列为“收抚”的主要内容。但是由于缺乏经验,有的不得不请人帮助或代工,一般认为农业收获不大,以后又放弃种地,重回山林打猎。实际上还是无农业可言。
黑龙江上游一带尽管有了原始的农业,但并不是生活在这里的少数民族的经济来源,主要的则是原始的渔猎,其中有经济价值的则是贵重的貂皮。在清朝末期这里又兴起了采金业,但是无论怎样发达,都没有摆脱天然原始的落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