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宗教、法律 民国时期,当时的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信仰束缚人民的思想,修建庙宇,供奉神佛,按时祭祀,同时颁发一些法律和禁令。现将搜集到的材料记载如下:
一、宗教信仰
民国年间,由于边疆文化教育事业发展迟缓,科学文化水平低下,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加上生活困苦,因此,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神的恩赐、天的主宰上。
沿江居民,大部分由内地而来,汉族为多,信仰佛教。每逢年关节日,供佛拜神,焚香烧纸,陈列供果,以示祭奠。
民国八年,于金山镇修筑关岳庙一座,僧道二人。
二:禁令
民国年间,当时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他们的阶级利益,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绝大多数是保护封建势力,统治劳动人民的。民国十九年七月黑龙江省政府教育厅训令,自民国二十年起,推行国历,禁用旧历。同时,黑龙江省高等法院检查处训令,凡商家帐目,民间契约及一切文书簿据等件,一律须用国历日期,并不得附旧历,方有法律上效力。阴历、旧历字样一律禁用。
黑龙江省政府亦于民国十九年十一月令:国历年休息五天,自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一月四日,旧历年各界一律不得休业。
黑龙江省政府民政厅训令:禁止旧历年祝贺。废历年关伊迩,诚恐积习相沿,燃放鞭炮,藉申庆神。为尊重国历,极应重申,于废历年关:(一)不许贩卖及燃放鞭炮。(二)各机关不得停止工作。(三)公司商店不得停止营业。(四)学校不得停课。(五)官商民众,不得悬旗庆祝。(六)官商民众,不得拜年。(七)不得张贴春联,谚惑视听。
凡是娱乐、祭祀、祝贺,务于国历新年举行,以期移风易俗。
三、婚嫁
民国六年一月二十日呼玛县公署公布结婚办法。男女双方结婚时,均须呈报由该管辖警察署登记,并发给结婚执照,交予双方收执,以作凭证。
附:原婚嫁执照、婚姻呈报书样式:
婚姻呈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