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满洲国时期的基层政权
第三节 满洲国时期的基层政权
满洲国初期,在基层的政权继续沿用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到康德九年改为村屯制。保甲是在县公署统辖下的基层办事机构,保长和甲长均系义务制,负责办理本地民政、财务、户籍、调解民事纠纷等民间事务。改为村屯制以后,村公所是县公署属下的基层政权组织,村长属于官吏。村公所分管庶务、民政、财务、户籍等事宜。
兹将调查、搜集到的满洲国基层政权的一些情况记载如下:
县公署下设保甲所,保甲所辖甲、排、组(十家连坐)。满洲国时期,“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一人“犯罪”,株连全家,一家有祸,十家遭殃,就是这条“十家连坐”的铁链,将人民牢牢地锁在一起。日寇靠这种毒辣的手段施行以民治民、以华治华的暴政。康德九年,保甲所改为村公所,保长改为村长。
漠河县保长由漠河县协和会会长、永太和商店经理李仁诰兼任,康德九年改为村长,任命为荐任官。副保长是义和永商店经理张子育。
鸥浦县保长由当地大地主田广文担任,于康德七年被免职。遗职由马玉麟接任,康德九年改为村长,马被撤职,任命陈庚为村长。
呼玛县保长宋杰三(字才兴)是东永茂商店财东、地主,有权有势。康德九年改为村制后,他继续担任村长职务。副村长是三大公司经理刘尚亭。
呼玛、鸥浦、漠河三县人口很少,县公署下设的基层政权——保甲所或村公所,一个县只设一个,然而都是直接贯彻日寇统治中国人民的方针政策的,对广大劳动人民的管制极为严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