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检法机关
第四节 公检法机关
建国以来,为了使我县社会秩序日益安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公检法机关同阶级敌人、各种犯罪分子进行了坚决、彻底、正确地斗争,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公安局
一九四九年随着地方政权的建立,县成立公安科,处理一切公安司法事宜,辖公安队。一九五○年八月公安科改为公安局,下设两个股。同时成立了检察署,由公安局长兼署长。一九五四年局下设的股改为科。同年按着新宪法要求撤销了检察署;下设各科改为股。
一九六八年“文化大革命”中,公安局一切职权均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呼玛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接管。一九六九年八月建立人民保卫部,行使公,检、法一切职能。一九七三年九月恢复公安局,下设五个股。
一九七九年全局有干警四十二名。根据工作需要,局原设的股改为科,即边防科、治安科、政保一科、政保二科、秘书科、刑侦科、预审科、政工科、看守所,称为八科一所,辖十四个派出所和北疆边境检查站;领导武警、消防二个中队。主要任务是镇压敌人,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革命与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一)公安派出所
一九五九年十月为适应边防斗争的需要,经上级批准,呼玛县公安局设立边防科,并在漠河、额木尔、呼玛、三卡等五个公社建立了边境派出所。每一个派出所编制为十七人,所长、指导员各一人,助理员三人,武装班十二人。实行义务兵役制,统称中国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呼玛、额木尔、漠河三处定为对苏联会晤点,王坚革、邱永发、戴广义、姚德成、张会成同志为我县边界会晤中方代表。
边境派出所的任务是维护国界、边境治安管理,处理涉外事件,打击敌人破坏活动。
一九六二年五月边防科、派出所移交给黑河边防总站呼玛分站,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
一九六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在十一个公社建立了基层派出所,编制为五十一人,是县公安机关派出单位,受县公安局的直接领导,又接受当地党委的监督。一九六八年“文化大革命”中各派出所被砸烂。一九七○年以来逐步恢复了派出所设置。一九七五年又增编了二十九人,全县派出所干、警达到八十人。现在干、警基本配齐。
根据国务院关于划定边境管理区的规定,呼玛县全境划为边境管理区,对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发放居民证,加强了边境管理。
(二)县武警中队
县武警中队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呼玛县公安队,一九五四年由兵役制改为民警制,受县公安局和地区武警大队双层领导,主要任务是执行看押、逮捕。一九六二年又由民警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名称、任务、领导关系不变,编制为二十八人。
一九六六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武警中队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呼玛县中队,隶属呼玛县人民武装部领导,编制为二十四人。
一九七五年根据上级关于“市、县中队交由地方公安机关建制领导”的规定,又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呼玛县中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呼玛县中队,由县公安局和地区武警科双层领导,其性质、任务、待遇不变。
(三)县消防中队
为了加强同火灾事故的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一九七二年经县革委会决定,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抽调十名青年工人,组建了临时性的消防队,配队长一人,有消防车一台,主要是负责县城灭火工作。
一九七五年上级批准成立呼玛县消防中队,受县公安局和地区消防大队双层领导,编制为十四人,设队长、指导员各一名,配置消防车三台,负责全县防火宣传、检查、监督和城镇及临近社、队的灭火工作。消防队平战结合,实行义务兵役制。
二、人民法院
建国初期,县人民法院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法院下设看守所。县委一名领导兼任院长,配审判员二人,书记员二人,司法警察二人,看守所长二人,看守十二人。
一九五一年十月独立办公。当年审结案件一百四十九起,其中刑事案件一百二十五起,占百分之八十四点五,对敌视、破坏新生的人民政权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了无产阶级专政。
一九五二年审结案件一百七十五起。由于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许多在旧社会受买卖婚姻迫害的妇女要求自主婚姻,所以民事案件增加,由五一年的二十四起增至六十三起,增加了一点六二倍。
一九五三年配院长一人,审判员一人,书记员二人,科员一人。建立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成立巡回法庭一个、审判站四个、农村调解委员会七个,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
一九五四年继续加强基层建设,审判站增加到五个,农村调解委员会增加到十个,调解委员会委员达到四十人。在农村、城镇还选出或邀请人民陪审员二十二人,通过培训,参加审判工作。巡回法庭、审判站和调解委员会在全县四个区十九个村开展工作,稳定了社会秩序。
一九五六年在学习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实行独立审判制,辩护制和公开审理。严肃而又慎重地审判了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危害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处理了国营、合作企业,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合法权益和各种合同的公证工作。
一九五七年上半年,全县社会主义建设进入高潮,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比较猖獗,刑事案件增多,一九五七年至一九五八年上半年比一九五六年增长了四倍多。法院集中审判了这些案件,群众满意,生产情绪高涨,社会治安趋于好转。
一九五八年至一九五九年,公检法三机关开始联合办案,减少案件的中转程序,收结案件迅速及时,但质量有下降。为了适应林业开发建设的需要,先后在开库康、额木尔、漠河、塔河建立四个林业法庭,每个法庭配司法干部二人。一九六三年这四个林业法庭随着各林业局全部撤走而撤销。
一九五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十周年时,中央颁布特赦令。法院根据特赦令的五种条件,呈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特赦二名罪犯。
一九六○年初根据省委提出的“普遍订立治调委员会”的指示,基层的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而为一。全县共建治调委员会八十九处,其中农村三十处,林业四十一处,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十八处。这些治调组织广泛的开展工作,两年多时间里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违法案件达一千多件。
一九六二年成立临时性人民法庭三处,抽调部分机关干部深入人民公社、农场、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巡回审判,并向全民进行守法教育,稳定了社会治安,案件明显下降,一九六二年比一九六一年减少百分之八十。
一九六五年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从此法院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卫社教运动方面来,成立了专门法庭,配合社教运动。
一九六八年二月十八日,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
一九七三年恢复法院,开展工作。从一九七三年到一九七九年共审结刑事案件一百一十四起,民事案件二百二十一起,发挥了法制作用,发展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本着实事求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中人民保卫部审判组判决的三十六起反革命案件,一百三十七起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对冤、假、错案进行了平反。
一九七九年国家再次颁布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以后,法院实行了独立审判权,恢复了公开审理、陪审、辩护等制度。
县人民法院的编制由“文化大革命”前的五人增加到十二人。配备了一名副县级干部担任院长,刑、民两庭配齐了庭长,组建了审判委员会。同年下半年成立了法律顾问处,设律师一名。根据需要,法院配置司法车一台。
三、人民检察院
根据宪法规定,一九五五年建立了呼玛县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它既是法律监督机关又是法律执行机关,与公安局、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准确、及时、合法地打击敌人,惩治罪犯,保护社会制度和人民财产与生命的安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一九六八年二月被军管。一九七八年按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重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我县于六月开始组建县人民检察院,一九七九年初正式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的依照法律办事。
县人民检察院现在配副县级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二人,科级检察员四人,书记员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