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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制定了伊春市“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和计划分解到17个县(市)区中实施,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平均削减了2%。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管理,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共审批通过项目82个,否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选址不合理的项目7个,对1999年以来审批的44个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情况进行了清理。全市共有68家企业进行了排污申报,并建立了污染物增减排放量的台账和污染源监测档案。2002年全市废水排放总量5419.39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388.39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4031万吨;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70万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27万吨,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4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0.93万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0.79万吨,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0.14万吨;烟尘排放总量3.15万吨,其中工业烟尘排放量2.82万吨,生活烟尘排放量0.33万吨;全市工业粉尘排放量0.37万吨;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0吨。全市工业废水中石油类4.28吨,氨氮45.199吨,汞0.0012吨,镉0.006吨,六价铬0吨,铅0.0252吨,砷0.003吨,挥发酚2.0016吨,氰化物0.1569吨。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