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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审判组织形式改革

深化审判组织形式改革


继续推行审判长选任制,中院机关通过理论考试、办案质量评查、党组考察、群
众评议等严格选拔程序,15名审判干部被任命为审判长和代理审判长,未取得审判长和代
理审判长资格的法职人员不再承办案件,专司审判辅助性工作,使审判权掌握在少数高素
质人员手中;明确合议庭、审判长权责,赋予其重大、复杂、疑难以外案件的独立审理权、
裁判权、法律文书审核权;中院制定了《审判长考核办法》,规定审判长的任免条件、行
为准则、奖惩办法,强化法官职业约束;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责,审判委员会只讨论
少数重大疑难案件,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对审判工作进行深层次研究、宏观指导上来,保证
了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决策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