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1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伊春市全面停止天然红松林木采伐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创造性实施天保工程,切实保护培育好伊春市市树红松这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
珍贵树种,让伊春永远不愧为“红松故乡”、“祖国林都”之美誉,市政府决定在伊春境内全
面停止天然红松林木采伐。
  第二条任何单位调查设计天然林伐区,不得再涉及红松林木采伐,凡涉及天然红松采伐的
调查设计,一律不予审核审批。目前已调查设计完毕的四季度伐区涉及天然红松采伐的,一律
重新设计,取消红松采伐,重新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对于违规擅自设计和审批天然红松林木采
伐的,一律按渎职论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条停止天然红松采伐后,全市木材生产管理部门,特别是各林业局及各林场(所)要
加强伐区作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切实加强伐区内红松母幼树保护,坚决杜
绝错采或因采伐、集材等生产活动造成红松损伤,严厉打击各种盗伐、滥伐和毁坏红松林木行
为。对直接或指使他人砍伐红松者,无论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按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珍贵野生
植物罪论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并按伊办发〔2004〕23号文件规定追究林场(所)和林业局
有关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责任。
  第四条如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科学实验项目等,确需采伐红松或清理红松枯死木、病腐木
和风倒木,必须经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春林业管理局)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的一切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自觉接受当地人民
政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伊春林业管理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局要组织林政和木材检验部门对各地、各单位包括各木材加工厂
(点)现存的红松原木及加工半成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分别将单位、存放地点、材种
规格、数量列出明细,于2004年9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林政部门和木材经销部门备案,作为日后
销售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否则一律视为“黑材”,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没收,并吊销有关
加工厂(点)营业执照。
  第七条停止天然红松采伐后,各木材加工企业(厂、点)由国外或国内其他林区购入红松
原料,落地后必须持购材发货票向当地林政部门申报,经当地林政部门核查认证后,上报市林
政部门和木材经销部门备案,否则视为“黑材”,一经查出,全部予以没收,并吊销木材加工
营业执照。
  第八条红松原木及加工半成品购销运输,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一车一证,数目相符。
由外地运入或过境的,必须持有产地的发货票、运输证明和木材检疫证明;由本地外运的,必
须持有运输证明和木材检疫证明,否则一律查扣,限一周内补齐相关手续。限期内提供不出完
备手续的视为“黑材”,全部予以没收。
  第九条各级林政、木材经销及木材检疫部门要严格履行木材销售、运输、检疫手续,切实
加强木材销售运输管理,并强化对办证和木材运输检查环节的监督,坚决把住红松购销运输关
口,确保来去有踪,进出总量相符。凡在办理红松检疫、销售、运输证件中弄虚作假、营私舞
弊、以权谋私的和在履行木材运输检查职责中放“人情杆”或搞权钱交易的,一经查出,一律
开除公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逐级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春林业管理局)资源林政部门负责解释。

市长许兆君
   200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