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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铁力市张某擅自储存液化气案。3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有人正在非法使用铁力
林业局废弃的原液化气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业主张某利用车号为黑M60307的液化气运输车正向贮气罐内卸气,运输液化气数量为19.92
吨。经调查,该液化气站没有充装资质,液化气贮气罐多年未检验,安全状况不明,各连接部件
松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都有发生泄漏的危险。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了这一非法储存危
险品的行为,并监督其将非法储存的液化气全部抽出,转移到有资质、安全可靠的储存地点,
消除了安全隐患,依法对张某给予40 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嘉荫县朝阳镇林城农机配件商店销售以不合格零部件组装的东风牌DF-354型轮式拖拉机
案。5月8日,嘉荫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一户农民电话投诉,反映其在嘉荫县朝阳镇林城农机
配件商店购买的东风牌DF-354型轮式拖拉机,右转向接头总成与转向油缸总成有质量问题,造
成翻车事故。嘉荫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拖拉机与转向油缸总成进行封存,
送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果为右转向接头总成质量不合
格。嘉荫县质监局依据《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五的规定,责令嘉荫县朝阳镇林城农
机配件商店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2 002.50元。经过调解,嘉荫
县朝阳镇林城农机配件商店已全部退还东风牌DF-354型轮式拖拉机货款,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
济损失13 350元。
3.伊春方方木件厂生产细木工板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3月28日,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对伊春方方木件厂生产的批量为80张的细木工板进行监督检查抽样。经检验,静曲强度、胶
合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据调查,该厂确有将不合格产品当成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的事实。伊春
方方木件厂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关于生产者生产产品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因该批产品已全部售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该厂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4.铁力市桃山商贸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破坏加油机准确度案。5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桃山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编号03050031号柴油加油机的现场铅封已
被破坏。经伊春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检定员现场检验,该台加油机示值超差。经调查,该公
司在新进0﹟柴油后,因为没有闲置的加油机,就私自对该台加油机进行调试并开始对外加油。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 999.60
元,并处2 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塑钢窗案。8月2日,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伊春市乌伊岭区一户塑
钢窗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正在生产、加工塑钢窗,现存所生产的塑钢窗63平方米,
其未能提供塑钢窗生产许可证。经立案调查,该厂未办理塑钢窗生产许可证,私自加工塑钢窗,
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易出现安全问题,该行为违反《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第二条
的规定,依据《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6.友好燃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汽油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2月21日,友好质监分局
接到举报,反映友好燃料公司新进的一批汽油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友好质监分局立即组织执法
人员对该批汽油进行抽样,经黑龙江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判定该产品属劣质品。
友好区质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给予没收产品和处
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对56位消费者赔偿人民币10 630元,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
失。
7.伊春市民生环保型煤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型煤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6月9日,市
质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其在伊春市民生环保型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型煤燃烧时间短。该
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伊春市民生环保型煤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型煤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该
厂是2004年开始组织生产的,所产型煤无产品执行标准、无产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厂生产
的型煤进行封存,依据有关标准对该公司库存的型煤进行抽样,经黑龙江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第三站检验,该型煤发热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市质监局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该公司罚款4 000元
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对库存待销的型煤重新进行加工处理。
8.铁力市双丰聚丰胶合板厂未制定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案。4月4日,铁力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安全监察人员在对铁力市双丰聚丰胶合板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铁力市双丰聚丰
胶合板厂没有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检查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
通知书》,要求其在4月14日前改正。4月18日,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再次对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该厂仍然没有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
铁力市双丰聚丰胶合板厂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4 000元罚款。
9.南岔春晖砖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烧结普通砖案。6月21日,南岔质监分局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岔春晖砖厂进行监督检查,从现存4万块砖中依法抽取样品,送伊春市产
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经检验,耐压强度、冻融试验二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该批产品
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南岔质监分局依法给予该砖厂相应的行政处罚。
10.伊春市龙脉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1月16
日,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伊春市龙脉天然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生产的饮料进行监督
抽样。经检验,该公司生产的该批饮料为不合格产品。为把“食品放心工程”落到实处,让消费
者吃上放心的食品,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质监局依法没收该批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监
督销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5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