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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工作

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2006 年5 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地方志工作条
例》。按照黑志办函[2006]14号文件通知要求,全市地方志系统开展了学习贯彻宣传《地方
志工作条例》活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市长)许兆君撰写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全
面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在《伊春日报》上发表;市志办及时将通知转发到全市
21个县(市)区(局)修志机构,要求基层各单位落实通知精神。全市21个基层修志机构在
进行集中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加大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
等媒体形式宣传条例;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进行专题讲座(组织培训、辅导);复印
条例向群众进行发放,扩大宣传;出宣传板报。全市各修志机构的主管领导都高度重视条例
的学习和落实工作,达到了学习贯彻条例的效果。《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
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修志传统已步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市志办学习贯彻《
条例》的做法受到省志办的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