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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纠纷

处理医疗纠纷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向市医学会委托鉴定一起,向
省医学会医鉴办委托鉴定3 起,处理医疗医疗纠纷8 起。同时处理省卫生厅转办案件2 起及
电话举报1 起超范围执业案件。市医学会共接待来访及电话咨询40多次,受理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8 例,其中已鉴定6 例,待鉴定2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