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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伊政发[2006]49号

附录

伊春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伊政发[2006]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能力,保障林业生态安全,保持林区
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林区社会,促进林区经济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省有关规章规定和省森工总局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伊春林区实际,制定
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是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指
导原则、处置程序和各县(市)区局、乡镇、场所以及其他组织在处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
故过程中的有关责任义务规定的工作方案,是指导全市各级组织和各部门做好突发林业生态
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充分发
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有效机
制。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林业
生态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二)依法规范。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要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林区各级组织的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三)属地管理。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
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政府、县(市)区局、乡镇场所,依照各自职责对
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负责;(四)资源整
合。立足现有人力、技术、物资和信息应急资源,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森林公安、
森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应急救援实效,降低应急救援行
政成本;(五)预防为主。切实做好预防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预防体系和生态恢复重建体系。
第四条本预案所称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重大破坏森林、林木、林地、
湿地、野生动植物事故以及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等紧急事件。
第五条按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
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严重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I 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林区以外
相邻区域生态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
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省森工总局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市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
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严重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生态安全、
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
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单位的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应急处置的事件。
较重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生
态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
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
生态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只需事发地县(市)区局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林管局副局长马建路任总指挥,市
公安局局长李伟东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资源林政局、市政府办、市卫生局、市水务局为
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
责是:(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局制定和组
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二)制定和修订《伊春市突发林业生
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三)在发生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
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应急方案;(四)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上级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情况。
第七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资源林政局。
办公室主任:市资源林政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市资源林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办、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
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汇总、核查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向指挥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
各县(市)区局具体实施;(三)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局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五)承办
市政府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局依照全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
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在市政府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
林区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九条对多发、易发的破坏森林、林木、林地、湿地、野生动植物事故
以及重大林权纠纷和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各县(市)区局应当在相关单位、部门、居民委员
会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监测制度、
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监测。
市政府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市)区局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
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
第十条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应分别向上级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送,做到客
观、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所在地组织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
作组,作为第一支应急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
大。
第十一条当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事
发地县(市)区局要向各应急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
事发地县(市)区局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
故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门要向
各应急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当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超过较重(Ⅲ级)预警
标准,但尚未达到严重(Ⅱ级)预警标准时,市政府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指挥部要向各应
急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预警;当达到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应
急预案,并向省森工总局、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在我市发生的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森工林区以外的地区,
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区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
能影响到境外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森工总局、省政府,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后
及时处理。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各级应急指挥部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
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森警部队
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会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
队伍体系。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
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四条各级组织、各部门接到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一条规
定的程序办理。
特别严重(I 级)和严重(Ⅱ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局
应当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
置,控制事态发展,努力减少损失。同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组织力量对事
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先期处置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
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二)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
处理;(三)依法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四)对
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五)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六)当地
组织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市政府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单位的事
发地林区组织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七)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市政府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职能部门接到特别严重(I 级)
和严重(Ⅱ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危
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采取如下对策:(一)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情况,批准启动市政府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立即开始运作;(二)对事发地县(市)区局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
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三)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
门负责人员赶赴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督察;(四)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质增援,
必要时请求森警部队给予支援;(五)市政府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赴事发地,
必要时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亲临一线指挥。
第十六条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市政府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
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接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及时提出启动预案或者不
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应急联动指挥
中心,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指挥由
各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指挥部指挥或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相关
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
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
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一)执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
策和命令;(二)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三)迅速了解突发林业
生态破坏事故相关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态的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
织实施;(四)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
(五)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最大限度地
减少破坏和损失;(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
合事件;(七)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职责是:综合协调组:对现有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
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应急处置组: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
情,控制事态,监控重点人员,调配抢救人员和装备,事件调查。
安全保卫组:组织警力对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
任人,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
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善后处理组: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专家技术组: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应急
处置命令,通报现场指挥部名称、下设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设置地点、联系方式等。命令由
指挥中心传达到处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有关职能部门、事发县(市)区局、乡镇、场所
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基本工作程序是:查看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人员救护,听取先期
情况报告,传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在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
上,对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制定处置措施,按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
令,全面开展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者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林业生态破
坏事故相关信息。市政府新闻管理部门派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
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
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
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
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出结
束应急的报告。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应宣布应急结束。
接到应急结束指令后,由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解散,善后工作由有关县(市)区局和有关部门继续完成。
应急结束后,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局或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
2 周内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处置情况、引发事故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
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四条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事发地县(市)
区局、乡镇、场所对事故的调查、造成损失的核实、制定救助方案及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事发地县(市)区局、乡镇、
场所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林业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
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在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
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
与社会救助。事发地县(市)区局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
拨。
第二十八条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处置完毕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由市政府或事发地
县(市)区局、乡镇、场所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清事件性质、原
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
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
审查后报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必要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资金保障。处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按
《伊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分别由市政府、事发地县(市)区局财政
予以保障。同时,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积极争取省和
中央财政对受害地区的生态恢复和经济建设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装备保障。各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
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
系统,增加配备有关生态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林业生
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通讯保障。各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生态破
坏事故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制作应急相关部门和人员通
讯录,明确联系方式。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指挥部之间联络
畅通。
第三十三条队伍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职能机构、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以
及各级森林公安队伍、林政稽查队伍和基层护林队伍都有参与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
理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服从应急工作的需要和应急指挥机关的调遣,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
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培训与演练。各级应急指挥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加强本系统、本单位有关管
理和技术人员应急处置知识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防
范和处置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局、乡镇、场所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牵头单位,
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作为本级突发林业生态破坏
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局、乡镇、场所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牵头单位,要分别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破坏林业生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级预案时,由本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
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本级破坏林业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查后,报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
员会同意后修订。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警标准按《伊春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
家、省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伊春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2.伊春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联系单位通讯录
                    
伊春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I 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故
;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
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故;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
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及行政区域
“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事故;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
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
业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故;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械斗,造成死亡
10人以上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
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Ⅱ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 ~25万株)
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 ~1500亩,
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故: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
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受损的事故。
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
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及物种生存的事故;破坏森
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械斗,造成死亡5 ~10人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
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Ⅲ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 ~1000立方米(幼树2 ~5 万株)
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00 ~500 亩,
属其他林地500 ~1000亩的事故;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
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损害的事故;非法捕猎、杀害、收购、
运输、出售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省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危害物种生存的事故;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引起群体械斗,
造成死亡2 ~5 人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当地生态建设
基础和秩序的事故;Ⅳ级: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00 ~500 立方米(幼
树1 ~2 万株)的事故;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
地100 ~200 亩,属其他林地200 ~500 亩的事故;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
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退化,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事故;非法捕猎、
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
出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林业部分),影响物种生存的事故;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纠纷等
引起群体械斗,造成死亡1 ~2 人的事故;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影
响当地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事故。
                
  伊春市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联系单位通讯录                   
市资源林政局 0458—3366801
0458—3366815
0458—3366811
市公安局 0458 —3602328
市政府办 0458 —3878699
市水务局 0458 —3602258
市卫生局 0458 —3902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