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
法》,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发放数量,切实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制定
审核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部门代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认真审核,严
格把关。对县(市)、区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每一个报送备案的规
范性文件都认真审查。全年,市法制办共审核规范性文件7件,经审核通过了《伊春市获得中国驰
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伊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伊
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尾气治理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
并按《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备案。积极为黑龙江省
地方立法献计献策,认真完成省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及时反馈各部门意见。全年共完成省
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11件。积极配合省立法调研组来本市立法调研,全年共组织召开省立法调研
会4次。积极参与和组织省政府法制办的政府法制理论研讨活动,全年组织撰写政府法制理论研究
论文1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