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典型案例
2008年度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典型案例
1、铁力市朗乡镇涌泉加油站销售的柴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案。4月,根据举
报,市质监局稽查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铁力市朗乡镇涌泉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销售的
-20#柴油进行了监督抽样,送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是该批产品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案审会审理认为该加油站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2、伊春区隆昌饮品店销售的清爽牌哈尔滨啤酒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案。4月,根据举报,
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对伊春区隆昌饮品店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店销售的清
爽牌哈尔滨啤酒有部分使用了非B瓶。经查该饮品店共进该品牌啤酒830箱,其中非B瓶啤酒占
149箱零16瓶。现场执法人员对非B瓶啤酒进行了扣押。经立案、调查取证、案审会审理后,认
为该商店的行为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对该商店进行了行政
处罚。
3、带岭区东辉砖厂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红砖案。6月,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
对带岭区东晖砖厂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厂库存红砖现场抽取样品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检验。
经检验,该批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4、伊春市瑞宝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检验条件案。按照黑龙江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4月2日,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
伊春市瑞宝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化验室内主要检验
设备放置在生产车间内,已无法确保产品出厂批次检验。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食品生产
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八十九条规定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5、带岭区南列红伟塑料袋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袋案。8月12日,带岭质监分局执法
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带岭区南列红伟塑料袋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塑
料袋。经立案调查,共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塑料袋55 000个,销售50 000个,库存5 000个。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厂处以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塑料袋5 000个,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 100元。
6、友好区鑫澜塑钢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塑窗案。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于8月18日依
法对友好区鑫澜塑钢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塑窗。经立案调查,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该厂负责人表示共生产成品塑窗10平方米,每平方米成本140元,销售价
170元,已销售。该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
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 7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7、铁力林业局职工医院使用未注册登记压力容器案。3月12日,铁力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人员对铁力林业局职工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正在使用的消毒器无使用登记证。
监察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7月4日再次对该医院进行
检查时发现,该消毒器已超出整改期限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铁力市质监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医院处以3 000元罚款。
8、伊春区诚隆氧气乙炔经销部经销不合格乙炔气瓶案。5月5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
对伊春区诚隆氧气乙炔经销部经销的乙炔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销售的乙炔气瓶超过检验有
效期。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该单位行为已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七十八条一款一
项规定,经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条一款二项规定,
对该单位处以2 000元罚款。
9、新青区宏达木制品加工厂在用锅炉未经定期检验案。6月27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
对新青区宏达木制品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用锅炉未经定期检验。经过进一步
调查核实,确定该单位的行为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鉴
于市质监局已于6月13日向该企业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该企业对在用锅炉未经
定期检验的行为进行改正,但企业未予改正。经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依据《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4 000元罚款。
10、红星区食用菌厂非法改造锅炉案。5月18日,红星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特种设备安全大
检查时发现,红星区食用菌厂对使用的锅炉进行私自改造,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进行了查封。经
调查,该厂对使用的锅炉进行改造,无任何修理审批和验收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厂下达了
安全意见监察书,责令限期改正。通过二次检查,该厂没有限期改正,执法人员根据《黑龙江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菌厂3 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红星分局随后帮助该厂
联系有锅炉维修安装资质的单位重新改造,办理报批手续,检验、验收,现已验收合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