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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

国土资源管理

基本农田保护


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五个不准”规定,保证基本农田责任目标得到落实。继
续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明确
各地耕地保有数量、质量要求。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耕地实行培肥地力和水土保持以
及进行整理复垦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含农垦系统)稳定在12.2
万公顷,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0.1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2.7%。层层签订责任状,完成
全市县(市)、乡(镇)、村各级责任状签订工作,实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总量稳定,耕地质量
提高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