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2010年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1、2009年12月25日,南岔区消费者刘女士,在南岔某手机柜台花540元买了一部金
鹏T189型号手机,2010年2月2日,手机出现了死机、黑屏等现象,经过销售者两次维修,仍然
不能正常使用。经调解,南岔区消费者协会根据规定的每天0.5%的折旧率,为经营者扣除39天
的折旧费105.3元,为刘女士退回434.7元的购机款。
2、2010年4月21日,消费者刘女士在某婚纱影楼为女儿预订结婚早妆,并交付化妆全款500
元,由于刘女士自身原因导致化妆不能继续,刘女士提前向婚纱影楼表示歉意,并说明化妆不
能进行的原因,影楼方面表示可以理解,但强调定金钱一分不能退。经市消费者协会调解,双
方达成协议,扣除定金100元,婚纱影楼退还刘女士预付款400元。
3、2010年12月18日,伊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徐某投诉,称其孙女在家中因食用了在
某商场花8元钱购买的变质面包,致使身体不适,呕吐腹泻,发低烧,并已经就医。经调解,双
方达成协议,由某商场赔偿该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金80元及医药费220元。
4、2010年6月12日,伊春区消费者金某到伊春市消协投诉,他在网上与哈尔滨市某县的一
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刨花机,结果寄来的是粉碎机,货款1.8万元已经付款,多次与
供货商联系,都没有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退货协议,并由供货商承担其回寄的邮资。
5、2010年10月4日,伊春区消费者王女士反映在某银行办理存款时,柜台外有一位工作人
员极力劝说她办理保险产品,说利息比存款利息高出一倍,她在没有来得及阅读和了解保险条
款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保险产品,几天后,仔细阅读了保险合同之后,要退保,保险公司说
按合同规定,不能退回全部保费,王某到市消协投诉。市消协和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出示
了双方签订的合同,王女士也表示,合同是她的真实意思,而且,现在退保已经超过了10天的
犹豫期,退保要承担违约责任,不能退回全额保金,经过权衡利弊,王女士决定不退保。
6、伊春区王某2010年6月在一家所谓的哈尔滨高科技保健品公司来伊春展销时购买了10盒
治高血压的药,吃了几天后停药,血压突然升高,住进了医院。经调解,展销地点的负责人多
方联系找到了这家公司,并为王某退回了780元药费,支付医疗费480元。
7、2010年5月28日晚,消费者王先生到市中心区某浴池洗浴,在接受拔火罐服务时,由于
技师操作不慎,造成局部烧伤,王先生在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住院期
间,洗浴中心先行垫付了医药费500元,3天后王先生出院,但后背烧伤疤痕明显,并时常感到
疼痛,王先生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合计 2 000元整。洗浴中心以已经支付了医
疗费为由,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王先生表示无法接受。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洗浴中心
一次性赔付王先生1 000元。
8、2010年7月6日,韩某在汤旺河区某食杂店购买了6瓶啤酒,喝到最后一瓶时,看见啤酒
里有一只苍蝇。韩某马上到消协投诉了食杂店。经调解,某食杂店退还韩某购货款;某啤酒厂
依法对韩某进行了购买商品价格的十倍赔偿,并赔礼道歉。
9、2010年2月6日,消费者刘女士在铁力市某商场花1 650元选购了一台热水器,商场负责
安装。2010年5月29日,刘女士发现通电后不热,就和商家联系,商家派人维修过两次,还是不
能使用,消费者要求换一台新的热水器,商场不同意。经多次调解,商场同意为消费者刘女士
调换一台新的热水器,并免收折旧费。
10、2010年8月12日,伊春区孙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件童装,家里小孩穿上之后不久,身
上出现瘙痒红肿,就医后,医生说可能是服装刺激的过敏反应。经过市消协委托省属一家有资
质的质监机构对这件童装进行检验,结果是甲醛含量超标。经营者同意退货,并负担34元医药
费,1 000元检验费,同时,返还孙女士购货款68元。
(孙广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