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对市、县两级2000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制发的31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市级制发的127件规
范性文件,确定保留48件,修改9件,废止70件;对县区制发的189件规范性文件,确定保留88件,修改6件,废止95
件,按要求将清理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报纸上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开展相关文件清
理工作。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95件文件进行审核,其中7件与条例规定不一致,废止1件,修改6件。重
点加强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经济发展和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严把合法性、规范
性、必要性等关口,确保文件内容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2011年审核规范性文件77件,均按时规范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