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八项利民行动办好七十五件实事
开展八项利民行动办好七十五件实事
【开展八项利民行动办好七十五件实事】 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
益,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注、最迫切、最切身的困难和问题,使全市公安机关树牢“群众
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真正唱响“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主旋律,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体现在公安工作的每个环节。
市公安局全面实施“便民、安民、利民、为民、益民、爱民、助民、亲民”八项利民行动,
为群众办好 75件实事。八项利民行动涉及“110”报警服务、户籍管理、交通管理、边防管理、
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工作内容。
一、方便群众行动
第一件,办好110报警服务台大力强化接警处警工作,把110报警服务台办成人民信赖、群
众满意、帮民所需的一流服务台。
第二件,完善建立 110警务接诉台,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虚心接受社会监
督。
二、安民行动
第三件,建立刑事犯罪案件举报、查询中心,把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
下,为人民群众及时快速举报犯罪线索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件,建立受理刑事案件回执单制度。加强如实立案工作,坚持一案一单,群众根据回
执单可以打电话或到办案单位直接查询办案的相应信息,把监督权和知情权交给群众。
第五件,建立“刑事案件报案语音反馈系统”。及时将受案信息上网并录入语音查询系统,
人民群众通过拨打市话自动查询自己所报刑事案件的有关信息。
三、利民行动
第六件,户口办理及身份证申领。公民换发、丢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由同一户籍家庭成
员持本人身份证和申请到派出所补办,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给予办理。
第七件,简化出生落户手续。出生登记落户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一律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随父随母落户,不再向群众索要其它证明材料,派出所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发现违反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及时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便加强
管理和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件,方便群众更改户口项目。公民对户口薄登记项目中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
况,身高、服务处所、职业、兵役状况、宗教信仰等动态项目要求变更的,由户籍内勤凭相关
证明当场办理。
第九件,方便群众迁移。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户口迁移证丢失或过期的,在五年
以内,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依据原始迁移证存根当场补办,不再要求迁入地派
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
第十件,方便群众更名。对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要求更名的,由派出所内勤直接受理,
经派出所长审批后办理。
第十一件,方便群众落户。公民办理结婚迁入、购房落户、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
落户,不再需要责任区民警签字,由户籍内勤凭相关材料直接办理。
第十二件,方便群众证明身份。对于公民因在异地申请落户或外出打工需要户籍所在地派
出所出具户籍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证明的,责任区民警应当场予以办理。
第十三件,方便群众恢复户籍。因公民长期外出不知下落而被注销户口的,公民返回原籍
要求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应凭本人申请、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暂住证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相
关材料予以恢复。
第十四件,及时办理落户。对于大、中专毕业生,返回落户的,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
户口迁移证直接到派出所办理,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第十五件,方便群众户籍保留。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到偏远贫困地
区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在原籍保留。
第十六件,方便群众选择户口所在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不具备建立集体户
口条件的,可在本人居住相对稳定的亲属家落户,本地无亲属的可在单位所地派出所以单位的
地址落户。
第十七件,方便群众户口改迁。大中专毕业生因改派造成就业报到地与户口迁移证上迁移
地址不一致的,以就业报到证为准,不再要求户口迁移证签发地改迁。
第十八件,放开投靠落户限制。在审批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时,对于父母体弱多病、已下岗
或提前退休的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九件,实行户籍改革。在市辖镇也可以实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落户政策。
第二十件,方便群众申请落户。对于不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居住十年以上,有合法产权
住房,并有稳定收入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可在本地申请落户。
第二十一件,简化落户手续。对于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但原籍在外省户口已被注销,无
法恢复户口办理迁移手续的,可凭原籍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户籍情况证明办理小城镇落户;
对于在本地居住多年,符合小城镇落户条件,但本人身份无法确定的,其子女可凭出生医学证
明办理小城镇落户。
第二十二件,放宽夫妻投靠落户。对于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的,在未达到落户规定的结婚年
限,被投靠人死亡且子女未成年的,投靠人在达到落户年限且未再婚的,可以申报落户。
第二十三件,放宽投靠落户条件。 放宽夫投妻落户审批条件,对于申请夫投妻落户的(夫
系非农业户口),与妻投夫的条件一致。
第二十四件,放宽群众办证。对原申领正式公民身份证3个月的期限缩短为2个月,临时身
份证申领随到随办,立等可取,不跑第二趟。
第二十五件,方便群众办证。简化办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手续,放宽签发权限,群众
可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第二十六件,方便渔(船)民办理证照。一线边防派出所设立渔(船)民证件、船牌照办理窗
口,方便渔(船)民办理证件和船牌照。
第二十七件,放宽渔(船)民证使用时限。对户口在当地、连续从事界江(河,湖)生产作业
三年以上、无违反边境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为的渔民,不需要重新办理渔(船)民证,渔民可凭上
年渔(船)民证直接下江生产作业。
第二十八件,实行上门服务、预约服务。边防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对办理户口、居民身
份证,出租房屋许可证、暂住证等事项,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群众
实行送证上门。
第二十九件,实行《办事手续补办通知单》制度。边防派出所接待群众办事,手续齐全的
保证一次办成;手续不完备,一次无法办成的,必须填写《手续补办通知单》,注明未办成的
原因以及需要补办的手续,待手续完备后,一次性办成。
第三十件,建立辖区治安工作通报制度。边防派出所每季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形势、发案
规律,特点等情况,并向群众报告派出所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随时接受警务廉政监督员和群众
监督。
第三十一件,方便群众报警求助。边防派出所在辖区交通要道、车站、人口密集地段等重
点部位安装灯箱或指示牌、责任区警官联系牌,公开边防派出所地址及报警求助电话。
第三十二件,实施法律咨询援助。边防派出所由一名所领导和精通法律法规的警官组成法
律咨询小组,为辖区居民和求助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四、为民行动
第三十三件,简化办照手续。居民办理因私护照,取消境外邀清函,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办
理。
第三十四件,扩大护照申请范围。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的具有独立法入
资格的内地企业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员工,
第三十五件,减免证照手续。三个月往来港澳商务申请,不再提交所在公司纳税证明。
第三十六件,方便群众出境旅游。居民个人申请自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不再提交旅行社
组团发票,可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获取证件后可任选旅行社参游出境。
第三十七件,方便群众再次签注。已领取赴港澳通行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签注
不再提交派出所证明或单位政审意见。
第三十八件,登门服务。对确需外派劳务人员的单位和路途比较偏远,申请人比较集中的
单位或地区,实行上门服务,集中照相、受理、审核。
第三十九件,方便侨民签证。对60岁以上常住外国侨民可一次签发 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
留证》,其他常住人口可一次签发二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
第四十件,放宽赴台申请限制。居民因私赴台再次申请的,在证件有效期内,不需面见本
人,可由其亲属代为申请。
第四十一件,方便外国人员。外来我市投资、办学、经商、技术服务的外国人,上门办理
登记、签证手续。
第四十二件,服务边境旅游。边境旅游与全省同步实现更换证件工作,并实行二十四小时
办公;保证边境旅游的畅通。
第四十三件,进一步缩短办证时限。因私护照、港澳证的申领,由省厅规定的十五个工作
日缩短为十个工作日,对有特殊事由的可以加急办理,赴港澳再次申请签注的,由省厅规定的
七个工作日缩短为三个工作日,有特殊事由的,可即时办理。
五、益民行动
第四十四件,放宽考领小型车证年龄限制。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
岁的,每年审验两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
第四十五件,方便军警考证。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
位出具有关的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第四十六件,扩大考证车辆范围。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
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件,放宽考证人员。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
证。
第四十八件,简化补证时限。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
的,48小时内补发。
第四十九件,方便暂住人员考证。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书面
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第五十件,下放验证权限。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和审验业务,由地级车管所下放到具备联
网条件的县级车管所办理。
第五十一件,下放牌证办理权。试行县级车管所办理汽车牌证业务;试行交警中队办理四
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农闲运输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牌证业务。
第五十二件,建立专业窗口。车管所在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设置办理车辆牌证业务的
窗口。
第五十三件,增加车检年限。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检
验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
第五十四件,放宽车检限制。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第五十五件,满足家用车辆考证。增加手动档考试轿车,满足轿车进入家庭及广大汽车驾
驶人民的要求。考试车型原则上统一使用捷达轿车。
第五十六件,方便县域考证。对两县驾校培训的学员,一批超过20人的。由支队派考试员
前往考试,对于补考的,可由支队委托具备资格的当地考试员进行。
第五十七件,方便群众选择车辆号。机动车所有人有两次选号机会,每次选择 3个号码,
在6个号码中任选1个。
第五十八件,放宽驾驶证审验时限。驾驶证审验实行周期式窗口审验,由每年一次集中审
验改为在窗口按驾驶证签发日期进行滚动式周期审验。
第五十九件,办好11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认真接待群众报警电话.快速出警处理各类交
通事故,把122办成群众满意的服务台。
第六十件,改革治安许可证审批程序。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的方式,由市局、分局治
安部门对预约办事的群众登门审批力证,一次办成。
第六十一件,缩短消防审核时限。 7层以下的普通住宅楼和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丁、戊
类厂房和库房,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需要组织专家
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时限缩短一半,由原来的10个、20个、30个工作日分
别缩短为5个、10个、15个工作日。
第六十二件,缩短消防验收时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验收时限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
缩短为7个工作日,验收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
5个工作日。
第六十三件,缩短消防检查时限。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检查时限由
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检查意见书发出时限由原来的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第六十四件,放宽消防检查标准。对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的小商店、小饭店、小型公
共娱乐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只要由单位申报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并作
出保障安全的承诺.即可出具同意开业(使用)的意见书,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第六十五件,提高消防服务质量。完善消防部门窗口受理服务职能,提高消防业务窗口受
理工作质量,建立办结业务反馈制度,在服务窗口设置触摸式计算机、公告板,工作情况反馈
卡等,及时公示行政审批办理结果。
第六十六件,开设消防便民服务热线电话。设立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接待日。提供咨询服
务,受理群众举报;实行首问负责接待制,快速查处群众举报案件,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六十七件,搞好群众性消防教育。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公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
故调查工作范围和办理程序,设立居(村)民家庭防火常识教育培训日,举办群众性消防教育活
动,普及消防常识。
第六十八件,开辟消防电话热线查询业务。及时公布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
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行政审批结果。
第六十九件,实行互联网便民服务。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10月底前;公布消防行政审批
结果,提供消防安全培训成绩查询。年底前,试行互联网申报受理业务。
第七十件,办好 110火警服务台。搞好火灾、火警的接警工作,及时下达指令,搞好火灾
的扑救工作,把110办成群众放心,社会满意的服务台。
六、爱民行动
第七十一件,全力做好帮持贫困职工群众工作。加大“一帮一”扶贫解困力度,深化“十
万富民行动”,对帮扶的特困职工和贫困群众要继续送温暖,在拓展帮扶项目上下功夫,力争
在年底前帮扶对象的脱贫率提高30%。
七、助民行动
第七十二件,治理“三乱”。通过强化教育,管控相济,坚决杜绝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
款,乱摊派的问题,从源头上堵住“三乱”的发生。
第七十三件,搞好来信来访工作。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倾听人民
群众的心声,来访接待率、来信处理率均达到100%。
八、亲民行动
第七十四件,办好受理群众咨询、建议服务台。开设专线电话,接待人民群众对办事程序
的咨询和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为群众解难释疑,建立与群众的“桥梁”。
第七十五件,组织开展“公安民警与您相约”主题活动。每周分别由局领导、基层单位领
导和市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及优秀民警代表通过热线电话解答市民提出的问题,并进行话题讨
论;邀请社会各界群众到到公安机关参观交流,以此密切警民关系,增进了解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