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孙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孙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县内外客商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县政府依据其投资额度、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等不同情况,在土地使用方面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条 对符合国家土地无偿划拨目录的投资项目,县政府无偿划拨土地。
第三条 对投资兴办一般加工业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大小,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下同)先缴后返:投资100—500万元人民币的返还20%;500—1000万元的返还50%;1000万元以上或高附加值、高科技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逐年缴纳租金,缴纳租金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当年租金。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生产性企业(国家另行规定项目除外),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上缴县本级留成财政工商各税地方部分,前3年先征后返,后2年返还50%。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除外)全部返还。
第六条 投资商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全县财源建设有较大促进、对全县经济发展有较强辐射拉动作用的项目,县政府将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县委、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基金,对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重奖。
第七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