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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吴县招商引资暨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孙吴县招商引资暨向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招商引资及向上争取项目资金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对引进项目资金或向上争取到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过确认后,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三条:奖励的条件及标准:
  (一)招商引资
  对引进投资(非政府行为、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合资、合作项目、独资企业和公益项目由政府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合资、合作项目按引资额的4%奖励,独资企业按5%奖励,无偿资金可达到20%。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奖励比例减半。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二)向上争取资金
  1、根据向国家、省、市争取到项目资金额度的大小,按比例予以奖励。与职务有关,向上争取到位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下无偿项目资金的,按到位资金额度的1--5%给予奖励;向上争取到位项目资金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无偿项目资金的,按到位资金额度的3--8%给予奖励;项目资金是我县机关、企事业、团体单位争取的,奖金的60%用于补充单位经费,4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金;项目资金经确认,纯属个人积极争取的,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对于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争取到位的无偿项目资金,奖励分配比例由各分管县长协调解决。
  2、对列入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到有偿资金的,年底视情况由县招商局、计委、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政府审定奖励。
  3、对于本部门、本行业国家和省上年度计划内定额下拨的政策性专项资金,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四条:奖励的申报程序
  1、争取到位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写出申请,受益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后,连同项目审批和资金、实物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招商局、计委、财政部门审核。
  2、县招商局、计委、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奖励意见,报政府审准。所得奖金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公安机关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引荐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引荐人获得奖励后,引荐标的在使用期内调出或者变相调出我县的,公安机关负责追回全部奖金。
  第六条 项目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按实际到位资金数额支付奖金的30%,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奖金。其它方面的奖金,在签定正式合同、资金(设备)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孙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孙吴县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2006年3月9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孙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孙吴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孙吴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