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孙吴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黑劳社发[2002] 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孙吴县行政区域内有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没有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包括已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大病救助医疗费用,享受与在职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待遇。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比例之和。当前缴费比例为8%,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60元。缴费比例和标准随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及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 25年的,可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原2000年在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不间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原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原2000年1月1日前的实际工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实际缴费年限男最少不得低于15年,女最少不得低于10年。
(四)原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本办法实施前就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且原单位主体已不存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以办理参保手续前上年度统筹地区社会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以2006年为时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退休人员,以相同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15年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五)原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且原单位主体已不存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办理参保手续时本人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一次性以相同基数缴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即可以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六)各类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规定的缴费年限不足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补足的,解除其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实行医疗保险准入制度,准入期为6个月,准入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应按时、足额、连续履行缴费义务,中途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接续参保的,续保时需补交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一年之内的,从续保补缴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的,从续保补缴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享受保险待遇相关的医疗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参照执行《孙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细则》(孙政办[2000]4号)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由社保局负责。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四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