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孙吴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全县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人员实施医疗补助;补助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标准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县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中省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决定是否建立补助医疗保险,其自筹资金可由社保局代为管理。
第四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
医疗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每年年初按照上年度全额拨款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1%拨付,由社保局统筹管理。
第五条 医疗补助标准
医疗补助经费须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内使用。主要用于两个方面: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助。补助范围内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每年年初直接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对起付线以上,最高支出支付限额以下(含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项目标准的应由个人承担比例部分的医疗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次实际发生额的35%。
第六条 医疗补助资金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要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完整与安全。
第七条 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孙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