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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次县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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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次县长办公会] 2004年4 月10日召开,会议听取了工商局局长姜凤芝关于市场服务
中心办管脱钩情况的汇报;听取了人事局局长赵广琴关于市场服务中心人员工龄认定情况的汇
报;听取了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局长刘文理关于市场服务中心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
情况的汇报。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情况,与会人员对市场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办法进行认真讨论研究,会议议定:

  一、市场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
济补偿的规定,市场服务中心与其他事业单位不具有可比性。从照顾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的角度,
可参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二、经济补偿时间自市场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04年4 月止,按此时间计算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补偿办法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
号)第五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执行。

  四、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本人档案工资标准执行。

  五、此项工作由工商局负责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