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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次县长办公会

第二十次县长办公会



  [第二十次县长办公会] 2004年7 月22日召开,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后遗属生活费问题,与
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研究,鉴于国家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文
件中没有关于企业遗属生活费相关规定的实际情况,会议议定:

  一、对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实施并轨的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不复存在的
或不应由新企业承担的遗属生活费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发放标准:按全县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均发放标准上浮20% 执行,另加电价补贴2.58元,
即;每人每月75.58元。

  三、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遗属生活费按低保标准执行,低于 75.58元发放标准的按
75.58元标准执行。

  四、审批程序:1、 企业申报;2、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所
在社区对遗属身份进行审核;4、县民政审批后发放低保证。

  五、国家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如出台关于企业遗属生活费的
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