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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0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的规定》,充实完善了《北安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细则》,并就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5 个责任主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同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目标考
核中。2002年,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出现问题的单位本年度不能晋升为
上一档次,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年度奖励工资和评优资格,并不得提拔和重用。2003年,市委常
委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
层层分解,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常委、副市长分口负责,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具体负责,
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2004年,市委、市政府党政主
要领导年初与各基层党政主要领导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责任状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各
项工作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奖惩规定等条款,并把考核结果纳入评先创优目标管理之中。各
基层党委、部门也都与支部和二层机构党政主要领导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做到了责任
明确、任务清晰、上下监督,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孙晓华 闫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