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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

机构编制



  [ 机构编制] 2001年,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合理确定了人员编制。精减比例为20% ,即由
原来的625 名,精减为500 名,乡镇事业单位由原来的367 名精减为294 名。严格审核9 个乡
镇上报的“三定”方案并予以批复。为符合政策规定的78人办理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为27人
办理了病退,有16人从机关分流。各乡镇领导职数配备、行政机构、事业机构设置,都做到了
职能明确,编制分配合理。2002年,一是在法检两院机构改革工作中,按照省和黑河市的有关
精神,采取积极、慎重、稳妥的态度,协调组织部门和法检两院,共同研究法检两院职能、编
制、人员、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和股级职数配备情况,对其职责任务进行了重新界定,并核定
了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法院核定内设机构12个,检察院核定内设机构11个。二是在市人大、
政协机构改革工作中,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市(地)、县(市)人大、政协机关机构改革的
意见》,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市人大、政协分别设置5 个工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为:
市人大行政编制19名,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 名,工勤人员编制2 名。市政协行政编制13名,
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 名,工勤人员编制2 名。严格审核并批复了市人大和市政协的“三定”
方案及竞争上岗人员分流方案,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了公开竞岗工作,
于10月29日圆满完成改革任务。三是加强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为了切实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防止机构编制的反弹和膨胀,根据《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以
及省、黑河市机构改革有关规定,下发了《北安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及《关
于严禁党政群机关借调人员的通知》。对机构编制进行规范管理,并对全市9 个乡镇和部分市
直党政群机关进行了检查,使改革后个别单位出现的混岗和自行借调人员等问题得以及时纠正
和解决,从而使市党政机构改革成果得以扎实巩固。为参加机构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换发了《机构编制管理证》,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职责、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及人
员结构,并做到凡有调入、调出、退休及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都要在《机构编制管理证》上
予以体现,不符合《北安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2003年,
一是对市人大、市政协已达到退养年龄不再安排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科级干部自愿申请退养的7
人履行了审批手续。二是通过黑河市对北安市人大、市政协、群团机关、法检两院机构改革验
收。三是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得以稳步推进。北安市被确定为省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
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市。为规范综合执法,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制定了《北安市
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北安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情况说
明》及《调整人员结构清理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考试上岗培训及分流人员安置方案》。四是整章
建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下发了《关于冻结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
通知》。从3 月15日起,冻结全市机关、事业人员编制,除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要求以及省委、
省政府决定需要增加人员编制之外,凡要求增加或调剂编制事宜,一律不予受理。对于外市县
要求调入北安市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及市内各类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手续一律停办。同时坚持机
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按照《北安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
严禁党政群机关借调人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防止了机构编制反弹,使全市的机构
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有效地控制了财政供养人口的过快增长。2004年,一是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的进程,并对改善北安市经济发展环境
起到积极作用。二是乡镇机构改革稳步实施。根据省《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机构改革的
意见(试行)》精神和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精简30%的要求,制定了《北安市乡镇
机构改革方案》。乡镇行政编制由379 名减为341 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由54名减为41名,事
业编制由294 名减为206 名。同时,清理整顿了改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0余家。三是完成了
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机构编制和人员调剂工作。为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快速发展,按照《北安市机
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精神要求,在对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局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进行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则,对社保局人员进行了竞争上岗,并把富余人员调剂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四是切实加强了
人员编制管理,坚持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执行《北安市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
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禁党政群机关借调人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机构编制和人员流动
实行严管严控,防止机构编制反弹,确保人员结构的科学化、合理化。

   (金卫东、胡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