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若干意见
(2003年7月19日)
为了深入贯彻《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以下简称《条例》),提高全区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水平,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实现地委、行署提
出的“搞好二次创业、兴企富民强区”的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地委、行署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条例》
意见。
一、广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
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 把学习、宣传
《条例》摆上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广大党员和团员尤其是计划生育工作者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落实《条
例》,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速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把全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宣传、新闻部门要以新闻媒体为依托,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有效形式
宣传《条例》;司法部门要把宣传《条例》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党校、
团校等要充分发挥阵地优势、信息网络优势、进行宣传和组织培训。各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
通过开展活动,使学习、贯彻《条例》变为各级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二、完善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综合治理是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由之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
及相关部门和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单位管理、
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要通过政府领导,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力度;通过部
门指导,发挥计生部门的职能作用,指导基层和相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有关工作;通
过各方配合,使全社会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协调、
督促本系统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通过单位管理,使
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通过群众参与,
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主人翁意识,还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重视和发挥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
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为提高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奠定扎实的基础。
三、巩固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石。各县、区(林业局)政府要相信群众、
依靠群众,坚持群众路线,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改革和建设之中,充分发挥村(居)
民委员会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和村规民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继续强化计划生育各级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管理
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站(室)的作用,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加大对非国有制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与服务,对形成一定规模的个体、民营、
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所在辖区党委、政府要建立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
核制度,认真落实《条例》和行署、林管局下发的《全区企业法定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做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到位,特别要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规定,对于违反计
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
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要
按照《条例》规定,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规定,特别是要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兑
现的工作力度。各类非国有企业用工,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用工不足 6个月的,
按月足额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工超过 6个月的,按整年兑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业,因故停产或破产造成企业员工下岗而又未有新的聘用单位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由
原企业在资产租赁或资产变卖收益中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做好备查,待有条件时一并给予解
决;在原单位缴纳过失业保险金并已被一次性安置的女职工(含女知青),在生育而未找到新
的聘用单位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居民委证明,县级主管计划生育部门和社
保部门承办,在失业保险金中发放一年的失业保险金;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含知青),其中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夫妻双方均未有新的聘用单位的,由原单位继续发放独生
子女父母奖励费,最长不超过 3年;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夫妻双方均无聘用单位的,其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继续完善和实施全区“五险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在农村开
展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力度,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拓宽服
务领域,主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积极开展系列保险。各级党政组织及计生、民政、教育、
妇联、卫生、扶贫开发等部门、积极开展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活动。在实行城镇和农村居民
低保、贫困家庭子女助学、社会救济、医疗救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及
独生子女,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遇到疾病、伤残、年老、失业、生育等困难时,首先得到
基本生活保障。
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优待。各级党委和政府、县
级企业及涉农、科技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技能培训、政策优惠等措
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经济收入;劳动就业部门及各类所有制企业在森林管护、山场承包、
多种经营及其它岗位的用工上要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在组织特困职
工救助、职工下岗再就业、开展职工自营经济、帮助妇女寻求致富门路等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各级政府及各类企业要多方筹措资金建立各种“三结合”示范基地、示范户,优惠计划生育家
庭;计生相关部门要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结合各
自的工作业务,制定不少于 2项优先、优惠、优待政策。通过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使计划
生育家庭率先实现小康目标,走上文明富裕之路。
五、努力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关注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依据《条例》,落实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
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对已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要按照《条例》规
定予以落实;对在原单位缴纳过失业保险金并已被一次性安置的已婚育龄职工(含已婚育龄知
青),没有新的聘用单位的,仍由原单位落实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其
费用在失业保险中支付;城镇无聘用单位人员(含流动人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计生和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
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好孕前监测和管理,降低意外妊娠。创造条件
积极开展男性生殖保健服务。各级政府及县级企业要加大投入,加强对县、区(林业局)、乡
(镇、林场)、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
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质量。
六、加快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系统
以应用系统建设为主导,以信息资源利用为核心,发挥信息网络平台的支持作用,建立和
完善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尽快实现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电子政务化。今年上半年依托大
兴安岭政府网站已开通“兴安人口网站”,并建成地本级计生委局域网;在此基础上,今年下
半年有条件的县、区、林业局计生部门也要构建局域网,依托各县、区、林业局政府网站建设
当地计生人口网站;乡、镇、林场全部实现拨号上网;电话基本实现村村通,以增强地、县,
乡、村四级快速反应能力,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管理、宣传、服务等各项工作信息化的
应用体系。
七、建立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机制
各县、区、林业局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均经费纳入财政、财务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
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人均事业费,平均每年要递增 20%,确
保到2005年末,财政、财务年投入不低于或超过1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人均指标于年初
一次性将计划生育事业费划拨到位;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按月或按季拨款的方式分期投入。
切实保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全区农村计划生育事业费,通过税费改革,已经纳入财政预算,并得到认真落实,今后仍
要克服困难,加大投入,强化财力保障。
上级拨付的转移支付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专面补助
资金,由县级计生部门负责实施、管理,同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及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年度实行审计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被授予国家、省级荣誉称号的县、区(林
业局),行署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继续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企业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
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
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
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
九、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法律职责,把做好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把人口的宏观调控作为重要职能,在制定、调整
社会经济政策时,统筹考虑、相互协调,保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
自抓、负总责。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加大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力度,切实做
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人均
事业费投入、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兑现纳入否决指标进行考核。全面推
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尽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
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的管理体制。各县、区、林业局党政领导班
子每年至少要向地委、行署作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专题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类所有制企业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要根据《人口法》、
《条例》和本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创造性地
抓好贯彻落实,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把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全面推向新阶段,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