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建立重大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6月11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各单位:
经地委、行署同意,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9〕20号)精神,现将重新
修订的《大兴安岭地区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实施。同时,大办发〔2008〕20号文件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建立重大事项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实施意见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从根本上减少实施企业改制、机构改革、重点项目
建设等重大事项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实现由保稳定向创稳定的转变,推动维稳工作整体水
平的提升,根据黑办发〔2009〕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科
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林区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创新维稳工作模式,本着
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原则,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避免因决策失误或时机不成熟而给社会稳定带来冲击,努力从源
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发生,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
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始终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使各项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
大人民群众。
(二)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统筹落实好本辖区、本系统内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工作。
(三)民主公开。在评估过程中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监督权。
(四)科学评估。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客观规律办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
按规定程序进行。
(五)谁决策谁评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
谁决策谁就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
三、重大事项评估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
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改革举措以及市政规划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的
实施等。具体包括:
(一)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重组中的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安置,关闭破产
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二)机构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和社保关系、职工待遇
调整等。
(三)城市发展和管理。城镇居民取暖、出租车运营、公交车运营等价格的调整;重大行政
区划调整、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
(四)资源开发和重点项目建设。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
施等项目建设所涉及群众利益的工程选址、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
(五)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
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特别是复退军人和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等。
(六)环境保护。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或各方反应比较强烈的建设项目等。
(七)“三农”问题。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转让;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中的农民土地征用、
补偿和人员安置;用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筹资筹劳;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等。
(八)退役军人政策落实问题。企业军转干部、复员军官、退役士兵、重点优抚对象等涉军
群体在安置、医保、取暖和其他生活待遇、社会保险方面政策的调整等。
(九)民族宗教问题。涉及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开展正常活动的重大事项等。
(十)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等。
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
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评估时由责任主体按《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及工作流
程进行评估,相关责任部门要严格坚持全面、客观、准确的原则,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切实增强决策的科学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法性。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党和
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所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
的依据是否充足;议事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合理性。重大事项的实施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的近期和长远
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
考虑了地区间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
和周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三)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风险性。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
或群体性事件;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体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
政策得以妥善解决;对涉及群体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的
解释;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是否已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步骤
(一)全面掌握情况。对拟实施出台的重大事项,责任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通
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有关
基本情况。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群众代表召开稳定风险评估会、
听证会,为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准确评估风险。根据掌握的有关重大事项的第一手资料,按照风险预测评估主要内容,
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地作出评估,特别
是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作出准确预测。
(三)编制评估报告。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责任主体部门编制重大事
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涉及到的事项具体内容、相关群体等情况;重
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意见或建议,即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
论证,作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最终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作出可实施、
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建议。评估报告与将出台的政策决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
方案等一并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商定。同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维稳部门备案。
(四)制定维稳预案。按照“属地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预测评估出
来的涉稳重大问题,责任部门要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要周密具体、切实可行。
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具体措施;善后处理和责任查究办法。
同时在评估事项的责任部门设置信息直报员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发现、上报、化解重大事项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抓好督促协调。各级维稳部门要强化风险调控,落实维稳措施,负责牵头抓好本地风
险评估工作的督促、协调和落实。
六、评估责任主体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是重大事项方案制定的职能部门、决策的提出部门、改革措施
的实施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等。如重大事项方案是政府制定出台的,由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
体;如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主体。
七、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领导,
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工作情况,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推进,抓好风险评
估工作的落实。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
它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在手上。各地、各部门在研究决定出台重大事项时,
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
党委、政府和各级组织议事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民生意识、人权意识、法治意识,
按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是认真组织实施。责任部门要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组织好风险评估。要抓好
重大事项的立项、分析、评估、研判等各环节工作,要责成专人负责,按照风险评估的程序和
要求开展工作,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进行评估,防止流于形式。
三是严格考核和责任查究。地委维稳办、地区信访办要将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
年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工作考核内容,量化考核,列出分值,制定考核办法,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各地、各部门的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加大责任追究
力度。对因不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而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
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从而引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取消责任部门
和县、区、林业局及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
人进行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促进从源头防范风险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全区政治
安定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