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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9月8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鼓励支持
   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区保增长、促发展的主要力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于繁荣
城乡经济、增长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结构调整、增强经济综合实力
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国家、省、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政策精神,
进一步推动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有组织地进入
国有林的管护、培育和经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林下资源开发;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
林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非公有制企业在购买国有资产或企业时,与招商企业
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大兴安岭对俄口岸开通的优势开展对俄经贸合作,
参与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对外农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对创汇额度大的农业产业化企业重点给
予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现代流通业,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
等。  

2.简化审批、管理手续。地、县(区)设立“一站式”服务大厅,落实“一站式”服务制度。
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注册、变更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审批限时制度;对手续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事项随到随办,当场予以登记。  

3.放宽企业设立条件。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除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项目外,相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给予办理经营项目变更
手续。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  

4.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设立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公有制
企业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5.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凡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
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非公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
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在年度利
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3年内按
照实际招录人数予以扣减相应税收的定额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  

6.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还款有保证、信用好的非公有制企业,
给予贷款利率优惠。银行应制定专门的信贷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
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7.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建立金融激励机制。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建立起政、银、企三
方互信合作的关系,实现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积极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
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对贷款额度较大的金融部门,根据贷款额度比上年增幅,行署可按
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8.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企业组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允许民间资本成立
金融担保公司,行署可按企业注入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借用资本金,无偿使用 3年。在担保公司
开办之日始3年内所发生的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补贴。  

9.各部门应将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争取企业年度技改、创新贴息资金等相关
政策,重点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并将各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支持的效果进行量化,纳入机关
目标考核内容。  

10.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税收超过 50万元的非公
有制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行署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奖励;
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行署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奖励。  

11.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凡获得A+级(良好标准)以上信用资
质的企业,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支付2/3的评审费用。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12.改进政府服务方式。 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政策公告
制度,职能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以报纸、电视、网站等有效方式告知经营者。完善便
民服务中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13.进一步落实非公有制企业政府采购任务。定期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布《政
府采购目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同等的情况下,优先选购非公有
制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逐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产品(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14.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 经省级以上
专门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新产品在取得鉴定证书后,经行署中小企业局审核,同级财政部门
给予50%的资金补贴。  

15.加大人才培训力度。 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国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对
非公有制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经行署
批准,每年的培训费用由财政列支。  

1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各类人才。 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人事档案管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职业资格等级鉴定、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与事业单
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连续计算工龄。  

17.提供综合服务。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后顾之忧, 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入托、
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本辖
区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安部门应当按相关政策规
定,及时为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登记及车辆转落户手续。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18.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非公有制企业通过职工大
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保护企业职
工在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参加工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要监
督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建立健全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
的社会保险转接制度。

19.改善法治环境。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相关
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家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
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
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20.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 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符合产业政策,
投资额度大,纳税额高,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及时足额为职工发放工资,按时上缴养老、失业、
工伤等各种保险金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21.规范监管行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依法监管;严禁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企业
加入协会、学会,强行收取会费等行为;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权限,滥用自由裁
量权。对政府工作人员出现符合规定事项拖延不办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服务态度恶劣和作
风蛮横粗暴的、 推诿扯皮和办事拖拉的、责任心不强和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 在执行公务中
“吃、拿、卡、要”的、严重失职和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调整岗位、告诫、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22.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速度作为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指标和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指标,纳入地、县(区、林业局)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23.建立地、县两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担任并建立例会
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24.建立地、县两级领导联系和包扶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制度, 建立地、县两级主要领导联
系非公有制企业信息“直通车”。各级领导要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将包扶工作落到实处,
对联系包扶企业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  

25.每年召开一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奖励大会, 重点奖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县
(区、林业局)、纳税大户以及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涉企部门和先进工作者,充分调动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的热情。  

26.积极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氛围。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 建立健全非
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加非公
有制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邀请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参加各
级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考察。  

27.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 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
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地区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落实的,要督促其尽快
落实;对敷衍塞责的要限期改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要严肃查处。新闻舆论部门(单
位)要加大对非公经济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 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曝光违法
违纪的典型案件,营造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28.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我区原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 以本实
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政策,以现行政策为准。  

29.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执行,由地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