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大兴安岭林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年12月15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县级企事业单位,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地委、行署、林管局研究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运转协调、行为
规范、公开便民、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审核并确定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
政权力事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进驻地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三条 地区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重点营林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收
购储备交易、林业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等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交易平
台统一进行。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对进驻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充分授权,凡是进入地区行政服务中
心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只能在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所有证照都在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发
放,原有的办事窗口一律停止运行(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认定不宜进驻的除外)。
第五条 进驻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所在部门进驻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负总责。进驻部门需
指派1名窗口首席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窗口业务工作及相关事宜。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与本部门“人事关系、岗位职务、福利待遇”三不变,地区行政服
务中心设立党委,工作人员组织关系纳入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进驻部门须从人力、物力、
财力上保证窗口工作高效运行,确保窗口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对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进驻部门各窗口工作人员全天在岗并连续工作满
1个月以上的发放岗位补贴。
第八条 进驻部门各窗口工作人员的交通补助参照地林直机关相关标准,由各部门自行解
决。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进驻部门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办理所需经费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十条 行署成立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工作。
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党组织建设和群团工作,加强对进驻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党员的
管理,加强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
协调发展。
(二)负责确定进驻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窗口单位行政审批(许
可)事项、收费标准、办结时限,制定审批流程,优化审批程序。
(三)制定规范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运行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系统软件开发、网络维护。
(四)为办事群众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对涉及 2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组织协调,对审
批项目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五)对进驻部门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组织各部门办事窗口提供规范、高效、优
质服务,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方
面的投诉。
(六)负责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组建和运行工作。
(七)完成地委、行署、林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上岗的, 必须按要求着装上
岗)、统一佩带胸卡、统一接待用语,实行标准化服务。
第十二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已经开办网上办理的行政审批(许可)事
项,办事窗口应同时提供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2种方式,申请人可自行选择。
第十三条 各办事窗口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运行情况全部纳入地区行政
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许可)软件系统统一管理(不包括国家、省直专网系统)。
第十四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票款分离的专门收费窗口,所有收费直接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
第十五条 在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档案室的,由窗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及有关档案管理条例对档案进行管理。对在地区行政服务中心未设档案室的,各窗口要及时送
回原部门存档,同时窗口部门要进行备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实行“AB”岗轮换制度,窗口工作人员 (A岗)至少
工作满2年方可轮换。2人以上窗口如其中1名工作人员因故不能上岗,则必须由窗口另1名工作
人员准时接替工作;1人窗口如工作人员因故不能上岗 (A岗),则必须安排B岗工作人员准时接
替工作。
第十七条 同1个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涉及2个或 2个以上进驻部门的实行并联审批(许可)。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依据办理时限和方式,将受理事项分为 4种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
第十九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并联审批的基础上开辟“绿色通道”,牵
头部门需设立全程服务专业窗口,承诺专门时限。
第二十条 进驻部门须统一刻制“行政审批(许可)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绩效考核评价系统,负责对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进驻部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
廉政建设考核及地区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按照考核对象分为部门考核、窗口工作人员个人考核。考核周期分
为月考核、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评为红旗窗口及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由地区行政服务中心通
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考核意见,作为对派驻人员表彰、
奖励、晋级、升职、调换的重要依据。全年考评结果及年度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地区
行政服务中心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各进驻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党委对中省直及加格达奇区的窗口工作人员具有干部提拔
使用的推荐权;对地林直窗口工作人员具有后备干部的推选权。
第二十五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大厅设立咨询投诉台,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权力事项办理情况的咨询、投诉。
第二十六条 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行政
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纪依
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