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大兴安岭林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大兴安岭林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中共大兴安岭地委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 大兴安岭林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2010年4月2日)
为完善森林防火的各项法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进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进一步提高林火预防、扑救的综合能力,依据国务院2008年12月 1日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
结合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在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党政领导齐抓
共管、共同负责制。各县、区、林业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乡镇、林场党政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森林防
火办公室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
(二)落实法律责任。因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引发较大以上
人为森林火灾,纪检监察、组织、公检法和防火部门要成立火灾责任事故调查组,严肃追究有
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三)落实各项责任制度。逐级落实各项防火责任,确定具体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肩负起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责任,严格落实宣传教育、火源管理和指挥扑救等各项责任制度,认真
履行职责,有效杜绝人为火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确保森林资源
及生态安全。
(四)落实目标管理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度森林防火工作否定指标为:森
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 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烧毁城镇、村屯和重要设施,财产损失超过
50万元。各县、区、林业局突破其中一项指标,取消当年森林防火工作评比资格和全年经济指
标奖。
二、强化林火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宣传教育重点人群、重点区域、
重点时段,活化载体,丰富内容,注重实效,真正把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
人皆知;要严格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做到宣传教育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对宣传教育责任
人未履行宣传教育责任引发人为森林火灾的,在追究肇事者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宣传教育责
任人的失职责任。
(六)严格入山管理制度。防火期内,严禁擅自进入防火区。在林区铁路、公路通行必须持
有森林防火通行证;进入高火险区必须持有责任区防火部门签发的“入山证”和“特别通行证
”方可入山;进入林内作业必须持有责任区森林防火部门办理的入山作业许可证。
(七)强化野外作业人员的管理。防火期内,凡进入防火区从事野外作业的人员,首先要进
行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并办理野外作业手续,方可进入防火区内作业。在林内作业时,要落实跟
班作业、义务宣管员和“一盒火”等项制度,确保野外作业防火安全。
(八)强化各项火源管理措施。要根据气象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等要素,
划分高火险区,实行重点区域重点布防,根据不断变化的野外火源种类以及不同的火源特点,
采取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分类施治。各检查站、管护站和巡护人员要对过往行人和车
辆进行登记,依据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重要入山道口和主要支岔线要安排人员重
点巡护。对非生产作业区实行封山戒严,设置警示物和警示标志,防火期内严禁擅自进入防火
区。
(九)进一步加强联防工作。充分发挥森林防火联防协作的整体优势,完善战区、军地、协
作单位、林农“四个联防”,做到团结协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林农交错地带的防火责任
区要吸纳农民参与森林管护经营,明确责任,落实护林防火任务,建立林农互利共赢的管护工
作新机制;森林防火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城森联防,共同做好林区消防安全工作。
(十)加大“三清”工作力度。要组织公安、资源、防火等部门成立“三清”工作组,采取
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三清”工作。要深入偏远山区及林农交错地带、江河沿岸进行“拉网式”
的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十一)加强依法治火工作。公检法部门要始终介入森林防火工作,加大依法治火、火案查
处力度。对防火期内擅自进入防火区的;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过失引发森林
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引发较大以
上人为森林火灾,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加强森林防火检查指导工作。各地要组成多种形式的检查组,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
查工作。每年春、秋两防高火险期,要认真组织排查活动,发现隐患,及时下发《森林火灾隐
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及时整改,限期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十三)妥善科学地开展计划烧除工作。要严格执行《大兴安岭地区计划烧除规程》,制定
周密完善的点烧方案,报地级包片领导和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地防指)批准后方可点
烧,坚决杜绝因计划烧除操作不当而引发森林火灾。
(十四)进一步做好防火阻隔带开设工作。各地要在原有生土隔离带的基础上,因地制宜,
科学规划,把开设生土隔离带与撤并村屯,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清除林下地被物和可燃物及农
业生产有机结合起来,构建有效的防火阻隔系统。隔离带内严禁堆放可燃物,每年春、秋两防
前要进行及时清理,切实起到阻隔作用。
(十五)各地要彻底清理居民点周围堆积的木耳椴、柈子垛、饲草等易燃物,防止家火上山,
山火进城,火烧连营,确保林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六)各县、区、林业局要在高火险时段派干部进驻村屯,指导林火预防和组织指挥紧急
避险疏散工作。各乡镇、林场、村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避险疏散预
案》,并适时组织避险演练,防止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十七)建立完善的森林火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预警响应机制,切实做好高火险天气预
测预报工作,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防火责任区要根据预警响应的有关规定,制定森
林火险预警方案,悬挂预警信号旗,根据不同的火险等级进入相应响应状态。
(十八)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技含量。要不断加强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和应用,将地理信
息系统、 GPS定位系统、视频指挥决策系统等新技术应用到林火预防、指挥扑救、通讯联络等
各个方面,提高现代化林火管理水平。
(十九)加强防火项目建设和物资储备工作。各地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实
际的森林防火中长期规划,做好项目储备。同时,要加强物资储备的管理工作,按计划调拨,
专储专用。
三、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建设标准化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各县、区、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施业区面积70万公顷
以上配备500人,施业区面积在70万公顷以下配备30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配备标准,足额满
编配齐配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实行标准
化建队,规范化管理。
(二十一)加强森林部队建设。驻地各级政府和林业部门要对森林部队给予关心和支持,积
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开展好警民共建活动。森林部队要加强扑火训练和实战演练,在当地森
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完成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二十二)加强值班调度工作。防火期内,认真执行值班调度制度,落实好领导带班和值班
员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和双岗制,保证至少2名值班员同时在岗处理当天的森林防火工
作。
(二十三)建立健全扑火指挥机构。各县、区、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防火责任区的
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扑火预案,健全扑火指挥机构。发生火情时按指挥程序和预案积极组织
扑救。对于火场面积较大,外援队伍调动较多的火场,地防指可逐级设立基地指挥部、火场前
指和火场分指,强化领导,科学指挥。
(二十四)规范扑火指挥程序。发生火情,各县、区、林业局要立即就近调动专群队伍,并
派 2名以上有组织扑救能力和有扑火实战经验的处级领导干部带队组织扑救工作,同时要立即
向地防指和地级包片领导报告火情;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24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山火,
各县、区、林业局主要领导和地级包片领导要亲临火场指挥,同时,启动《大兴安岭地区处置
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工作;在跨区域扑火过程中,
各县、区、林业局必须服从地防指和前指的统一指挥。
(二十五)加强通讯保障工作。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对现有通讯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和维修。
要加强防火通讯小分队建设,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各种通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要建立火场应急
通讯网络,确保通讯畅通。
(二十六)加强培训工作。要有计划的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火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
岗。要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索降、滑降灭火培训,提高机降灭火能力;要加强扑火队伍的
安全避险和野外迷山自救训练,使其熟练掌握扑火安全常识,不断提高扑火技战术水平。
(二十七)加强防火后勤保障工作。各县、区、林业局要按照施业区面积70万公顷以上储备
100万元,施业区面积在70万公顷以下储备 50万元的标准储备防火资金,专款专用;要按扑大
火预案的要求储备扑火装备、机具、食品药品;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后勤保障方案,确保防灭火
工作的需要。
(二十八)建立火场督察制度。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地、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
火场派出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若干个火场督察组,督促、检查扑火工作的
落实情况,确保前指的政令畅通。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
(二十九)各县、区、林业局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切实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使
用。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社会受益者也要合
理承担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的费用,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义务。
(三十)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地方国营林场森林防火基金,由财政部门按辖区经营面积提取
森林防火费作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各项防灭火费用的支出。
(三十一)拓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资金来源渠道,走“以副补队”之路。各县、区、林业
局要按照“常年养起来,四季有活干”的要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地域优势,采取多种经营
方式,进行副业生产,改善职工生活,提高队伍自建自养能力,弥补经费不足,提高队员的工
资收入和福利待遇。
五、明确责任,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三十二)对各县、区、林业局及林场、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不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不落实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十三)对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未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林业发展
总体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追究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十四)对宣传教育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签订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责任状,未进行宣传
教育登记而出现火险隐患的,要追究宣传教育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五)对火源管理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十有”规定等野外作业各项制度,而引发人为
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失职、渎职或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引发人为森林火灾并造
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对未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各项管理规定,存在严重的森林火险隐患,失职失察的领
导干部要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七)对计划烧除未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未经地防指批准、未严格执行《大兴安岭地区
计划烧除规程》而引发森林火灾的,要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
(三十八)对未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或隔离带清理不彻底而造成山火烧毁城镇、村屯和公
共设施的,要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九)高火险期,各县、区、林业局未派干部驻乡镇、林场、村屯,未制定《紧急避险
疏散预案》,居民不掌握避险规程,驻地干部不坚守岗位或组织指挥不力而造成损失的,要视
情节和损失程度,依法依纪追究领导和驻乡镇、林场、村屯干部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检查站、管护站和巡护队及“三清”队伍未认真负责,检查、巡护、清理不到位,
导致人员擅自进入防火区而引发人为森林火灾的,要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依纪追究失职人
员的责任。
(四十一)瞭望人员在瞭望区域内,未及时发现或及时报告火情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瞭望
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十二)对发生火情,因迟报、瞒报或未立即组织扑救而导致小火酿成大灾,造成严重损
失和影响的,要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与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十三)在林火扑救过程中,不服从地防指和火场前指指挥调遣的扑火队伍,对其带队领
导先免职再处理,对职工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四十四)对火场清理不及时,清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验收把关不严格而发生复燃火的,要
给予带队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扑救复燃火的费用由清理责任单位承担。
(四十五)对通讯设备未及时维修或不按规程操作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火场通讯不畅,贻误
战机的,要依纪追究带队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六)对擅自挪用或占用防火资金而导致工作不落实的,要追缴擅自挪用和占用的资金,
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防火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追
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十七)对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扑救不得力,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烧毁
乡镇、林场、村屯、民房设施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依纪追究当
地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十八)对自然火灾(如雷击火)发现不及时,组织不到位,扑救不得力,贻误扑火战机,
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要视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
责任。
(四十九)要加大对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在防火期
内,第一起火案侦破率必须达到100%,其它火案侦破率达 98%以上。在火案侦察中,对未深入
火灾现场勘察和编造改变火因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在火案处理中,对违法
犯罪的人为火犯徇私枉法,要依法依纪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五十)实行森林防火奖励机制。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被全区推广的;
各县、区、林业局自筹资金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购置扑火机具,维修道路、桥涵年度投
入资金超过 300万元的;及时发现并准确报告火情,对于扑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扑救森林火
灾时出动迅速,执行命令坚决,没有使小火酿成大灾,成绩突出的,由行署、林业集团公司或
各地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