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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国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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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4月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
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中国北极蓝莓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中国北极蓝莓”生产经营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大兴安岭林下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北极蓝莓”, 是指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辖行政区域(包
括三个县、四个区、十个林业局,总面积为 8.46万平方公里)内,按照“中国北极蓝莓”生产
技术标准和质量技术要求生产的蓝莓果实及其产品。

  第三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2009年第41号公告批准的保护范围为准。主要产区为西林吉、图强、阿木尔、塔河、
新林、松岭、呼中、加格达奇、十八站、韩家园林业局及呼玛县林业局。

  第四条 在保护区域范围内任何生产、加工、销售“中国北极蓝莓”及系列产品的单位、
个人,以及“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各县、区、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管理,
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保护好中国北极蓝莓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
中国北极蓝莓产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非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域生产的蓝莓,不得称为“中国北极蓝莓”。任何单位和
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七条 在大兴安岭地域对外销售蓝莓,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
品名称,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附加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负责全
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办公室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绿色产业
发展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保护办公室设在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条 保护办公室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中国北极蓝莓的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对于非中国北极蓝
莓地理标志产品范围内企业或个人以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的,以及中国北极蓝莓
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以其他地域的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的,应依法予以禁止,并依法进行
处罚。

  (二)对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不按照“中国北极蓝莓”生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中国
北极蓝莓,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协调受理生产企业或个人提出的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并进行初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
公室注册登记。

  第十条 绿色产业发展处负责对全区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
行统计和汇总,并报保护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标识使用

  第十一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是国家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
用图案。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申
请,经初审合格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
公室审核批准和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

  (三)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方可在其生产
的中国北极蓝莓及系列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专用标志。以中国北极蓝莓为原料生产的系列产品,应当在使用专用标志的同时,配有文字
说明。

  第十四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行统一管理,生产加工企业或个人应制
定需求计划,于每年年初报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指定的印刷
企业,方可按核定数量印制,并将印刷数量进行登记备案。专用标志印刷应符合《地理标志产
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的规定。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装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
及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按照要求使用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生产加工企业或个人不得将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转让给他人。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与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
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产品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产品误认为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或个人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绿色产业发展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
全区中国北极蓝莓的生产加工、销售进行监督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中国北极蓝莓的生产技
术标准、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技术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和销售。

  第十九条 “中国北极蓝莓”生产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国北极蓝莓技术标准、技术规
范和质量技术要求,不得掺杂掺假,添加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条 “中国北极蓝莓”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应标有醒目的中国北极蓝莓字样,符合
标识标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检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检验
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对“中国北极蓝莓”生产、加工和销
售过程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保护办公室报请国家质检总局保护办公室,
建议取消其使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资格:

  (一)未按照中国北极蓝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二)其产品质量连续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

  (三)倒卖标注“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包装物的;

  (四)严重影响“中国北极蓝莓”地理标志产品信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接收礼
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违反
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