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4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
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招商引资是我区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是举全区之力不断加强的长期性工作。各
县、区政府招商局(与商务局合署办公)负责组织、管理和推进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加强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力度,调动国内外客商来
我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在积极保护我区生态的前提下,引进更多战略投资者在我区建设大
项目,带动我区六大特色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三条 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的林产工业(指利用我区
人造板资源进行木制品加工的项目)、 绿色食品、兴安北药、特色养殖、生态旅游、矿产开发
等我区六大特色产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有、民营企业改造项目,新能源、新材
料、绿色环保产业项目,与我区各级政府或企业签订15年以上合作期合同,并在我区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缴纳各种税金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 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
1000万元及以上;
中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 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
500万元及以上;
小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 年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200
万元及以上。
第二章 财政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且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招商引资企业,从纳税
年度开始,5年内所缴各种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由纳税受益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新林区、
呼中区、松岭区所建项目由地区财政出资;图强林业局、阿木尔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韩家
园林业局、加格达奇林业局所建项目由所辖政府出资,下同):年缴税金 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按35%奖励;年缴税金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25%奖励;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下、
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15%奖励。对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经行署商务局会同行署科技局认定后,
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科研资金奖励。
第六条 积极鼓励国(境)外企业在我区创建生产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凡外商投资企业,
均在第五条规定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的奖励。
第七条 积极鼓励招商引资企业从事外贸 (边贸)进出口业务。凡年度内进出口额达到100
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
行署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八条 积极鼓励国内外大企业以本企业名牌产品为龙头,来我区建设集中工业区,组织
该产品下游产品企业,形成完整产业链,生产面向俄罗斯及欧洲市场的家用电器、电子、服装
及日用消费品。除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规定外,建设工业区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00万元以上的,
受益地政府一次性匹配2000万元;工业区内龙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50000万元以上的,受益地
政府一次性匹配1000万元。
第三章 产业扶持
第九条 凡利用我区林产工业原料生产终端产品、固定资产投资 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除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外,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3%不超过 500万
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招商引资战略投资者从事特色养殖和绿色食品生产加工,凡生产终端产品、
地方名优产品、打造国内驰名商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外,
项目投产后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3%不超过 500万元奖励;其产品获国家级绿色食
品标识或GMP认证的,由受益地政府给予30万元的认证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招商引资战略投资者开发我区生态旅游项目。凡投资 50000万元以上,
投资开发我区生态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除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外,在项目建设完工后,
由受益地政府一次性给予总投资额5%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招商引资战略投资者在我区从事矿产资源风险勘探和矿产原料初选加
工项目(矿产原料原则上不得外运,应按当地市场价格就地供应给在我区所建冶炼厂或加工厂)。
凡风险勘探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勘探结果达到国家开采标准并进行开发的,行署按其实
际投入的风险勘探费用给予1%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利用我区矿产加工产品投资建设延长其产业链的精深加工
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规定外,由受益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10000万
元及以上,建设矿产品精深加工形成后续产业的,奖励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矿产品精深加工形成后续产业的,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国内外大企业投资改造、并购我区国有企业,促进我区
产品提档升级,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章 土地优惠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先按国家规定缴纳,项目开工
建设后,由收缴土地出让金受益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政府服务
第十六条 在行署商务局设立独立的“外来投资投诉稽查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
企业投诉和稽查。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 5个工作日内,代办完成外来投资企
业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在地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地区外来投资投诉稽查服务中心受理和代办,
在县、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县、区外来投资投诉稽查服务中心受理和代办。
第十七条 大型项目和进入我区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的中型以上项目,项目建设地的道路、
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由受益地政府出资完成。
第十八条 国内外上一年度确认的 500强企业来我区新办大型加工项目,经地区招商引资
领导小组与投资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受益地政府可按一定比例出资建设厂房,并以此入股
合作。
第十九条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我区注册后,其生产、生活用车,在证照
齐全的前提下,提交地区外来投资投诉稽查服务中心登记,交地区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进行核
查加盖公章后,由交警部门发放招商引资企业专用车牌证。佩挂此牌证的车辆,对于执法部门
违法执法行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拒绝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并可就执法部门违法执法行为提出
申诉和控告,行政执法监察部门对于上述举报,要立即进行查办,一经查实,将对直接责任人
员和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从农村招收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并继续在我区招商企业
工作,有固定收入者,可自愿在我区落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一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项目由地委、行署(中型以下项目由县区局)成
立项目推进办公室,做到一个项目一套班子,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需行政审批事项,均由在招商部门设立的外来投资投诉稽查服务中心代办,
做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二次办结,一个窗口收费。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贻误时机的要
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财政一家统一收取 (外来投资投诉稽查服务中
心代收)。对招商引资企业的验资、资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 由外来投资投诉稽查服务中
心负责招标确定会计事务所办理,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地县两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作用。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我区相关执法部门不得借执法之名,弄权勒卡,扰乱外来投资企
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于执法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拒绝检查,相关执
法部门存在上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投诉。对线索具体的举报各级外来投资投诉稽查服务中心要有报必查,查必有果,严肃处理。
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况,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人民币,奖励费用由被举报
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
人予以免职。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在我区投资的大、中型项目,经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充分
论证后,在遇到环评、护林防火、林地占用等问题时,可采取“项目建设第一”的原则,边做
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准备,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进入我区对俄经济贸易合作区的,若园区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按
最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
定给予相应优惠。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凡享受本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要有完整的、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所
有招商引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规范管理,按要求向当地外来投资投诉
稽查服务中心上报有关统计及财务报表。对模范遵守本条规定的,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坚决予
以保护;对不能遵守本条规定的,经行署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检查考核后,视情节依法给
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条 为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切实打造诚信兴安形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
执行本政策。对拒不执行或阳奉阴违、推诿拖拉的单位,在年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
追究该单位党、政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由行署商务局组织实施、解释,由地区纪检委、行署商务局共同监督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公布前经地区招商局认定的招商引资企
业按本政策重新认定后,执行本政策。以前公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推进招商引资大
项目建设,促进我区“大发展、快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人是指第一个将域外的投资者引荐到我区投资的、或将原本放弃在我区
投资的客商留在我区投资的、或说服已在我区投资的客商在我区又投资新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 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奖。引进 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150万美元及以上的招商
引资项目由受益地政府、林业局分别按投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额的 2‰(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
4‰(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进入工业园区且引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及
以上、或 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由行署分别按投资者第一个完整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1‰
(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2‰(最高不超过40万元)再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设立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对引进项目资金的人员,除获招商引资项目奖外,由
受益地政府按下列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特别贡献奖:
1.引进高科技企业(由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证)、世界 500强企业、中国50强企业(含民营)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2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引进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国家级名牌产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引进大型企业重组改制我区国有企业(包括含国有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使原企业非国有
化并在两年内实现国资全部退出的,按其退出国资额年银行存款利息的20%给予奖励;
4.引进国内、国(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我区建立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企业,分别给予10和20万元奖励;
5.引进项目为生产外贸出口产品的,按第一个生产年度外贸出口额 (折算人民币)的2%(不
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
第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区、林业局,按年度内实
际到位资金额前 3名予以奖励。奖金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金分配方案由受奖单位
自行确定。
第六条 鼓励各县、区、林业局积极引进项目。凡在本地域建设的项目,企业缴纳税金地
方分成部分在给投资者奖励年度内扣除其奖励后,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建设项目
的县、区、林业局按2:8分成,分成办法执行五年。
凡跨地域建设的项目,奖励年度内扣除给投资者奖励后的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
门和引进项目的县、区、林业局按 4:6分成,分成办法执行五年。新林区、呼中区、松岭区分
成和奖励统一由地区财政局承担,标准按
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上述各种奖励均由行署商务局会同财政、财务部门组织核实认定,报地区招商引
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兑现奖励。
第八条 地、县(区、林业局)两级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地、县
两级财政、财务部门为招商部门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保证支付招商部门根
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和负责的各种招商引资活动 (哈洽会及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统一组织的
大型招商、学习考察活动除外)、 建设和维护招商网站、接待国内外投资商来我区考察、应邀
到国内外有意到我区投资的重要企业考察、洽谈等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行署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此前公布的其它政
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