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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年5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县级企事业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和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及危害程度,提高、增强
各地、各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风险隐患排查

  1.大兴安岭管辖区域的各县、区、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单位,各县级企事业单位,要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及时向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实行“月排查、季分析”制度,全面监测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分布和状况,及时将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和处置情况上报大兴安岭
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办)。

  3.相关监管部门对存在风险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督办,
及时将整改情况上报地区应急办。

  4.地区应急办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排查。

  二、应急预案及演练

  1.各县、区、林业局及各部门要立足实际,根据新时期、新特点和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
的新要求,对原有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程序报送、审批,印发相关部门。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运、使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3.各林场、乡镇、社区、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元应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
要,编制各自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级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4.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定具体应急预
案,报当地县级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审核、备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
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
道、出口的畅通。

  5.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已制订的各级专项预案进行浓缩,编制与各类专项预案相对应
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6.各县、区、林业局每年组织大型示范性演练不少于 2次,各相关部门以行署名义牵头至
少组织1次大型示范性演练活动,并对演练情况及效果进行分析,综合汇总后报地区应急办。

  三、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及发布

  1.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制度,做好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登记,
及时向社会公布。

  2.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
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区域、地点。

  3.可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发布预警。

  4.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各地、相关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
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地区应急办、 政务值班室报告(Ⅲ、Ⅳ级突发事件四小时内报地区应急办
或政务值班室;Ⅰ、Ⅱ级突发事件一小时内报地区应急办或政务值班室)。

  5.各地、各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达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以上信息,须经本地、本单位
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地区应急办。

  四、资金、物资储备、避难场所

  1.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调用制度和信息数据库,每季度向地区应急办
报告应急储备物资动态变化情况。

  2.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调用制度和程序,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应急物资储
备和检修工作,及时补充短缺物资,对有保质期的物资实行更新和轮替。

  3.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各级应急办工作
所需经费,并由各部门应急办提交年度应急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障各项应
急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4.各县、区、林业局的城镇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统筹安排应对突发
公共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建立或确定应急室外、室内避难场所。

  5.各地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征用信息管理,各专项指挥部会要建立各类抢险特种设备和大
型专用设备紧急征集调用数据库。

  五、宣传、培训

  1.各地、各部门要经常开展有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
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局、报社要适时开辟专栏宣传、公益广告,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
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地、各部门的应急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每年要制定宣传计划。特别在“五
六”火灾反思日、“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宣传周”等期间,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增强
工作防灾减灾意识。

  3.各地、各部门应急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学习相关
业务知识。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扑火向导和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处理
突发应急事件和应急救援能力。

  4.地区应急办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区应急系统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适时开展集中学习
或培训,不断加强应急管理水平。

  六、应急值班、值守

  1.各县、区、局应急办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相关部门在特殊时段也要实行24小时值
班,做好值守记录,确保各类突发信息报告及时、处置及时,不得错报、谎报、瞒报、漏报和
迟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2.各县、区、局、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值班室墙壁要粘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图。

  3.各地、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应急机构成员在特殊时段,必须保持24小时通
讯联络畅通。

  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1.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应急专家信息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
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灾害评估、灾情分析和应急科学研究等工作。

  2.建立“应急专家”咨询制度,就全区公共安全形势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开展调
查研究或提供专业咨询。

  3.各县、区、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综合应急队伍,各相关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建
立专业应急队伍。

  4.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队伍数据库,每年对本区域、系统的应急救援
队伍、专家队伍、志愿者队伍进行一次普查。

  八、灾害调查、评估

  1.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区应急委员会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因、
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起
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各地、各部门在宣布应急工作结束10日内,须向地区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九、责任追究和奖励

  1.对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
维护、监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和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将
对其进行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2.由于预防工作、整改措施不到位等人为因素,而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的单位、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将做为第一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3.对谎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疏忽排查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不服从上级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以及对地区应急办布置的
工作不配合、不落实的单位和责任人, 将在全区进行通报(中省直单位在全区通报的同时,将
以行署名义形成文件向其上级部门通告)、问责,并将通报呈送行署、林管局主要领导。

  4.地区应急办将制定出考核办法,并对各地、各部门应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
果进行通报。在考核中评定出大兴安岭地区应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