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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

   (2010年7月1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2010—201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2010—2012年)

  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发〔2010〕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以改
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
房)改造,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财政承受能力、土地资源条件、住房困难家庭需求,保持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
机衔接。统筹兼顾改善现有家庭住房条件和解决城镇化加快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协调好保障性
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保障群体和保障方式之间的关系,对不同收入群体的保障,采取不同
措施,实施分层次住房保障。

  2.因地制宜,分步实施。以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加快棚户区改造、廉租
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实际,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逐步将中等偏
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
迫切的棚户区改造和廉租住房项目,优先解决棚户区居民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有计划有
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公共服务
职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土地、资金和各项支持政策。资金渠道为省级人民政府给予专
项补助,中央加大资金支持;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同时积极引导社
会力量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4.地区负总责,县、区抓落实。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总责,对各县、
区人民政府和各林业局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是保障性住房建设
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层层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
制度,确保各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总体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2010—2012年,在2009年已解决17365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通过廉租住房(含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城市和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再解决26661户,
到2012年末,力争解决44026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2009年已解决20930户中偏下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的基础上, 通过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 结合各类棚户区改造,再解决
64468户,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85398户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1.2010—2012年新建(含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房源 22054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
贴3307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1300套,解决 26661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结合实际,加大
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逐步提高保障能力。要统筹考虑解决好乡镇低收入家庭以及非户籍常住
人口的住房困难,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2.2010—2012年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搬迁改造86522户,其中,低收入家庭22054户,中偏
下收入家庭64468户。搬迁改造城市棚户区10440户,林区棚户区76082户。

  (二)年度任务

  1.2010年,解决15312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解决23900户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棚户区配建建设廉租住房5500套,新增发放租赁住房补贴2809户,解决 15312万户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

  各类棚户区搬迁改造29400户,其中低收入家庭5500户,中偏下收入家庭23900户。城市棚
户区搬迁改造6400户,林区棚户区搬迁改造23000万户。

  2.2011年,解决18741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解决20515户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设(含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8429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0312户,建设经济适用
住房750套,解决19491户家庭住房困难。

  各类棚户区搬迁改造28944万户,其中低收入家庭8429户,中偏下收入家庭20515户。城市
棚户区搬迁改造2400户,林区棚户区搬迁改造26544户。

  3.2012年,解决18937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解决20053户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建设(含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8125套,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0262户,建设经济适用
住房550套,解决18937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各类棚户区搬迁改造28178户,其中低收入家庭8125户,中偏下收入家庭20053户。城市棚
户区搬迁改造1640户,林区棚户区搬迁改造26538户。

  三、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认真落实《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建保〔2009〕
91号)、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按照政府组
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
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设、
供应和后期管理,规范准入审核,强化使用监督,加强交易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二)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认真贯彻《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
导意见》 (建保〔2009〕295号)、 《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
〔2009〕135号),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为根本目的,扎实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坚持从
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棚户
区改造中,本着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的原则, 配套建设各类保障性(政
策性)住房。

  (三)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
民参与的原则,注重集中整治和分步整治相结合、重点整治和一般整治相结合、前期整治和后
期管理相结合、整治改造和社区建设相结合,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
治和建筑节能改造。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
拆大建。着眼于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建设用地供应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县、区、林业局要根据本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保障性住房
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
区改造用地具体比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如期开工建设。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
按照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
齐全的区域。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安排相结合;确需异地建设的,应按照城市规划、土
地利用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2.鼓励各类住房配套建设。鼓励保障性住房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鼓励廉租住
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互相配建,配建的具体比
例,由行署统筹安排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要作为土地划拨或出
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落实资金投入

  1.争取中央支持力度。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中央
资金支持。

  2.争取省级政府给予资金补助。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对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
造给予资金支持。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统
筹使用,加快我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

  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要按照国家
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对棚户区改造项
目贷款给予贴息。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纳入住房公积金支
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4.企业和个人合理负担。鼓励国有大型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
用自用土地或通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
符合规定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在棚户区改造中,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职工应当合理负担。

  5.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扶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以政府直接投入、财政补贴、贷款
贴息、信用担保、税收优惠等多种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和民间投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
供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可建立
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和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
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 20%的规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公共租赁住
房中长期贷款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
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要认真落实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
各类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的各项税费政策。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金优惠政策,其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的重要工作切
实抓紧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
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行署的统一部署,明确具
体措施,健全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政
策到位、监管到位,确保分配公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
作考核机制,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项目储备,加强计划管理。为推进规划实施,建立地、县两级项目储备库,健全
保障性住房计划管理体制。下一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年度
计划,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和项目储备库,确定下达年度计划。各地、
各相关单位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计划报行署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各县、区、林业局下达计划
的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

  (四)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各项制度,加
强监督检查,严格项目监管。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
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
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性住房要选址合理,设计科学,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严格执
行安全、质量、节能、环保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五)做好信息披露,加强舆论宣传。各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保障性住房统
计制度,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定期通报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为政府决策、银行贷款等提供参
考。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保证规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