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善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附 录
关于进一步改善全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三次创业、加快转型跨越,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把作风建设的成果
落实到改善经济发展环境、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上,更好地为三次创业服务,现就进一步改善全市经
济发展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效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前置要件和中介服务,减少审批
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审批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再压缩30%。对于法律、法规没
有规定的审批事项及前置要件,依法撤销;对于人为设置的“土政策”,一律取缔;对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
一律下放;对省、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绿色通道”。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坚决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凡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
服务项目必须全部纳入、集中办理。提升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一个公章审批、一个窗口办理、一站式服
务的整体效能。在各部门实行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凡市本级审结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
章”;报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能够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确需使用本
部门公章上报的审批事项,需提前在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事项备案,之后方可使用。全面实行审批公示制,对重
点项目立项、审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即办件要占全部办件的80%以上。
(三)实行重点产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对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由审批牵头部门主动协调,集中办理相关
审批事项,明确各个审批环节的时限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凡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重点项目,在国家
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从快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和申报材料主件齐全的重点项目应即时办理。重点项目办理材
料不得无故滞留,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抓好省、市级重点产业签约项目的
落地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审批会办、部门领办代办制度,强化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和网络动态管理,对本
级机关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上一级领导或部门协调解决,避免“中梗阻”和“无疾而终”的问题,市项目
办、法制、督查部门全程跟踪督查。
(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决实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
构脱钩,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审批部门不准强行要求、授意或暗示企业到指定的直属企业、营利性
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办理业务。不准向企业和业户指定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商品或供应商,不
准强行向企业和业户推销和买卖产品,切实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
(五)加快推进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依托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逐步实现对市政府所有
部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电子监察。将行政审批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
地招拍挂、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纳入电子监察范围,找准关键节点,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超时办
结、违规办理等行为,有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立群众满意度即时评价系统。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对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继续收缴。对省、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各项收费集中征
收制度,征收方式由过去各部门分散征收,改革为各部门均在本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集中征收,做
到“一站式”征费,切实减少缴费环节,坚决制止多头收费。实行《伊春市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项目、
标准公示制度。
(七)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十禁止”的规定》,推行检查企
业备案制度,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国家、
省、市政府统一布置的专项检查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他检查应当制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报市改善经济
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入驻园区项目的检查,还要经过园区同意后方可检查。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
权限网上公示制度、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法定节日前一周及年终岁尾,
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
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对违反此规定进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拒绝并向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举报。
除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不得重复检查。
(八)进一步规范涉企处罚行为。除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
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外,对能够及时整改的一般性违
规行为,执法部门视情节对其可首次不予处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对乱罚款的治理,给
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违规行为。加强对乱罚款的治理,坚决克服“以罚代管”、“只罚不管”行为,严格实
施“罚缴分离”制度,不得截留、挪用罚没收入。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利益挂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公安交通、路政运管
部门要自觉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打造全市大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输的良好环境。
(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修订而及时修订。对于行政处
罚裁量标准经过实施发现不符合实际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按照有关程序审核公布,使裁量权标准更加
公平合理、贴近实际、便于操作。要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使相关制度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实施紧密配合,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真正落实到位。
三、拓展为企业服务渠道
(十)积极扶持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围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发展潜力大的产业,适时举办专业性强的洽
谈会、产品展销会等,帮助企业培育市场,扩大产品影响力,将部分优势产品整合、打造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
的品牌产品。针对部分企业面临的人才短缺问题,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多种形式建设企业研发中心,为企业吸
引高端人才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创造条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依托各类专业技术职业院校,为企业培养紧缺
岗位专业人才,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十一)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要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整合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为
中小企业提供事务代理、法律咨询、劳动力信息、政策咨询、培训、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综合类
服务。要建立中小企业抽样调查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全市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完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
分析和发布制度,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十二)加强行业商会协会建设。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组建行业商会协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搭建桥梁
和纽带。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利益、处理企业纠纷、
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不断规范行业市场竞争行为。涉企主管
部门要会同工商联、侨联、台联等与企业联系密切的组织,建立服务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方面的优
势,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同时,在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行业
利益决策论证等方面,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表的作用。
(十三)提高公务人员服务企业的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
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纳入到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的培训计划,侧重经济发展趋势、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加
强行政管理与促进企业发展等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要求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进行授课。要围绕改善经济
发展环境开展调研,采取学习考察、挂职锻炼、短期培训等方式,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和有关公务人员到发达地
区学习,充分借鉴发达地区政府部门服务企业的理念和方法,提高为企业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十四)要强化全市“一盘棋”的理念。中省直单位要放眼长远、心系大局,创造性地多为地方经济发展办实
事、办好事。要围绕企业生产运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履行职责时兼顾企业利益,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服务企
业的关系,在土地、电力、路政、质检、税务、海关、检疫等方面提供服务与支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
的实际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管理多于服务、检查多于帮助、收费多于培育的问题,在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上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出更多的贡献。
四、加大对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五)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围绕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
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保护好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让本地企业与外来招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充分发
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并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认真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对我市五大优势特色企业及农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将发展资金向本地优势
企业和项目倾斜。规范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严格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资助
金管理费等一切不合理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积极组织本地小微企业参加各类产品推介、贸易
洽谈活动,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企业参加展会展位费、宣传费上给予适当补贴。
(十六)发挥好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降低入驻园区门槛,坚持“抓
大扶小”原则,既要支持和引进外来的大企业、知名企业,也要给予本地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加快示范产业园区建设,通过示范引领各项产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个别企业
长期占而不用的土地进行清理,为基地预留充足土地储备;积极对上争取,筛选培育优势项目,争取国家和省
的支持。增强服务意识,对落户园区的项目实行会办、代办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全方位
“保姆式”服务。
(十七)落实引进、培养人才配套政策。要深入贯彻我市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出
台为省、市重点企业、园区吸引人才的相应配套政策。发挥职业学院、技师学院、职教中心等各类大、中专院
校与企业联合办学培养技能人才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学校与企业、园区合作办学长效机制,针对企业用工需求
进行订单式培养,有计划地为园区企业培养专业对口的一线技术工人。
五、强化对涉企服务事项的考核
(十八)将涉企服务纳入政府绩效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党委、政府每年要定期专门听取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汇报,形成常态机制。大力倡导抓环境就是抓发展的政绩导向,将涉企服务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评估和目标责任
制考核,加大考核权重,科学设定考评指标,细化内容和标准,加强对直接面向企业、基层关键岗位的考核,
增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责任感。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部门及个人要进行
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九)建立涉企部门向社会公开述职及满意度评价活动的长效机制。围绕服务企业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组织召开涉企部门向社会公开述职活动,从工作效率、依法依规行政(办事)、服务质量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采取专业调查机构问卷调查、网络评议、电话调查等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企业诉求,不断改进政
府工作。继续组织开展“百企万民评服务”等社会评价活动,把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权交给企业和群众,评价
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政风行风总体评议和领导班子实绩考核。
六、加强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开展经常性明察暗访与跟踪随访工作。加强对涉企部门的检查与暗访,对管理不到位、办事效率低、
服务质量差的部门或窗口及时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对各自为政、推诿扯皮、以权谋私、随意执法等行为给予
严肃惩处。对企业进行跟踪随访,及时发现审批、收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查找“中梗阻”环节,
纠正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损害经济发展环境专项举报,对重点项目在行
政审批、落户等方面进行跟踪随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治,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一)加大行政问责工作力度。制定下发《伊春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对涉企违
规行政行为的问责力度,对部分关键科室、关键岗位、窗口单位、基层站所队室工作人员故意设置障碍、故意
刁难、勒拿卡要、乱作为、不作为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恶劣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辞
职、免职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深入开展“树新风正气、
促和谐发展”主体教育、创建“六型机关”等活动,强化对浮慵懒散行为的问责,对损害政策、政务、市场、
法制等环境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十二)严肃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案件。通过开展行风热线、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设立改善经济发展
环境投诉中心举报电话、“伊春纠风之窗”网上投诉专栏、聘请政风行风监督员、设立改善环境监测点及专项
检查等,建立工作监控和信息反馈网络,不断拓宽和畅通改善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渠道。对利用职务之便
向企业索要赞助、捐助、摊派费用、摊派报刊、强制参加收费培训,以及以服务为名的其他强制收费,或借登
记、换证之机变相搭车收费的行为,一旦发现,坚决予以查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查处和曝光一批上
路乱罚款、向企业乱伸手、刁难勒卡、“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损害政府形象和企业利益的典
型案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为企业和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制和市场环
境。
七、营造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浓厚氛围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深入开展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
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合相关部门职能,充实工作力量,实施专题推进。
(二十四)强化舆论宣传。积极开展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优秀窗口、标兵创建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利用各种新
闻媒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公开曝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行为和责任人,大力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歪
风邪气,营造良好舆论导向,努力形成人人关心、重视、维护环境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