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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进步,表彰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一定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
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人民政府设立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
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
进“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
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在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一定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任何公民、组织不得
剽窃、侵夺他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鉴定、评审或验收认可,并应用于实践2年以上(
特等奖要应用于实践5年以上),证明其技术指标先进、性能稳定可靠,由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出
具效益证明,方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前人尚未阐明的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学价值,并
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社会公用的;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
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专利)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
社会效益的;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综合
社会经济效益的;
(八)在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
至2人,成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
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行业专家及科技、经济、财政等部门领导组成。成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
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评委会下设市科技进步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技进步奖奖
励的日常工作。各行业评审组由市内各行业专家组成,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行业和参评成果的实际情况,从市
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并依据本办法进行行业组评审。
第十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市科技进步奖行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做出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对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市评委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成果的
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范围。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范围按照成果所涉及国民经济的行业和性质,划分为社会公益类成果、技术开发类成果、重
大工程类成果、技术改造类成果四大类。
(一)社会公益类成果。指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
害防治、环境科学、科普、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创造一定经济和社
会效益的成果。
(二)技术开发类成果。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产品、技术、
工艺、材料和设计,以及在促进新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创造一定
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类成果,
主要体现在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有效地完成了技术难度和
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明显创新,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
造价,节能环保等,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技术改造类成果。指在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
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使传统产业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工艺改进,
劳动生产率提高,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最终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
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引进、消化和吸
收进行二次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产业(行业)
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推荐评审时属于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产生了一定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技术创新突出,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辐射和扩散
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
更新换代,或开拓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兴产业,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相应的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应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推广人,抑或是重要科学技术
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成果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转化推广程度、对行业的发展和
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成果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
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或具有潜在的推广应用前景,对行业的科技发
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
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较大范围内应用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
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
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得到应用或具有相应的潜在推广应用前景,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
社会进步有意义,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
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有所应用或具有一定的潜在推广应用前景,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
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取得了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成果
  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成果转化或推广程度很高,显著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区域、行业推广并已有很大覆盖面,
推广机制和措施有重大创新,新增利税特别显著,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巨大拉动作用的,可以评为特
等奖。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
推广程度高,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已有较大覆盖面,推广机制和措施有显著创新,新增利
税显著,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显著拉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
推广程度较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广机制明显改进和创新,新增利税明显,对行业(或产
业)技术进步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先进水平,实现成果
转化或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广机制有所改进和创新,新增利税稳步
增长,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拉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重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
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显著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显著创新,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
技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
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
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总体
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
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技术改造类成果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自主创新程度高,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
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十分突出,显著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
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巨大的,
可以评为特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自主创新程度较高,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突出,显著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
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大的,可以评为一
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好,明显
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明显,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较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应
用效果较好,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了传统产业的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比较明显,对行业科
技进步有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已获得专利授权的参评成果,视情况可以适当提高一个评奖档次。
第五章 推荐和申报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下列部门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四)行业协会、学会;
(五)在本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八条 推荐部门、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
认真填写《市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并
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第十九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技进步奖。
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只进行了相关的行政性组织、协调等工作的项目完成单位的领导,不得
作为授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申报。
 第二十条 推荐市科技进步奖时,同一成果已获得市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的成果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殊专业或直接关系到人身
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取得有关许可证或证明文件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需填报下列材料: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证明文件;
(三)科技成果应用情况证明材料,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成果技术研究报告、总结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材料。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市奖励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推
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
  第二十四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按专业(学科)提交市评委会各行业(专业)评审组进
行初评。初评以会议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评审组初评的结果,应报市奖励办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市奖励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期间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社会各界对初评结果提出的异议。异议期后,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
议,对经公布无异议和已在规定时间内将异议处理完毕的成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到会委员在听取推荐授奖成果介绍后投票,得
票三分之二以上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或成果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
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进步奖候
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市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原则上不受
理匿名异议。
 第二十九条 异议期后,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成果进行最终评定。
第八章 授 奖
  第三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2年奖励一次。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特等奖仅指重大科研技术攻关类成果,每次最
多两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都要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奖人数规定:特等奖每项不得超过11人,一等奖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
人,三等奖不得超过5人。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其中一等奖以下授奖人员每项不得超过9
人。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需报请市政府市长签批。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度分为四个等次:特等奖50000元,一等奖15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
奖5000元,并发给相应等级的奖励证书。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财政专项列支,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经费列入政府预算支出。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
一。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侵夺他人或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
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
资格,并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
知》(伊政发〔2009〕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