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林权制度改革活立木流转暂行办法
伊春林权制度改革活立木流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国有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实现生态资源产品化、资本化、
货币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关于进一步深化伊春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立木流转即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以下简称流转)。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块、
集体林和1980年以来营造的权属已经明晰的民有林、2003—2005年桃山局和铁力局先行试点的地块等非公有林
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转坚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条件下自愿合理流转的原则,保障承包职工的根本利益、保证承
包职工增收的原则,与招商引资吸纳外来投资者相结合的原则,与建立新型林业合作化组织、建设美丽林场相
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活立木流转,实行一站式服务常态化管理。
(一)流转价格实行双向选择,可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协商确定;可由转让人出价或经森林资源资产
评估机构评估后,申请进入活立木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或多个竞买者竞标。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资质条件的森林资源调查部门对现地活立木(包括幼苗、幼树)进行实
物量调查,由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外业实物量调查报告进行现地核查后评估并出具评
估报告。
(三)流转交易所在地林改服务中心(林改大厅)、市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转让人的申请,将流转信息输
入并上传活立木交易平台,发布活立木流转信息。
第五条 对于通过分期付款和企业内部借款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所欠款项应由所在地
林改和财务部门负责清缴并上缴市财政,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欠款全部结清后,方可办理流转手续。
第六条 民有林流转要在明晰产权后逐步启动,特别是对民有林中的天然林,必须划清权属(个人、国有),
探索将民有林内原国有上层林木流转给承包者的办法明晰产权(民有林明晰产权工作单独制定方案)。产权明
晰后方可进行流转。
第七条 活立木流转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承包期结束,由承包人和发包单位(试点局)协商续
签承包合同或收回承包林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经抵押的,不得流转。
第八条 活立木流转交易在所在地林权制度改革服务中心进行。
第九条 流转程序
(一)提出申请。转让人向所在地林改服务中心提出自愿流转申请并提供原始档案凭证和《国有林地承包经营
权证》,经初审合格后,办理流转手续。
(二)签署协议。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拟流转协议后,由所在地林改服务中心组织双方签署《林地承包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流转协议书》。
(三)签订合同。协议签署后,由所在县(市)、区、局与受让人重新签订《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
转合同书》,合同一式四份,受让人一份、所在林场(所)一份、所在县(市、区、局)一份、市林改办备案
一份。
(四)合同审批。相关县(市)、区、局按程序和要求完成流转协议的签署,合同签订后签署审批意见。
(五)费用收取。《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协议书》、《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审批表》和《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工本费由受让人承担。本《办
法》施行期间暂缓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
(六)发证变档。协议、合同签订完毕并通过审批后,为受让人发放《国有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原档案材
料加盖作废印章后一并保存,分别变更四级档案。电子档案要随办随变,受让人信息和林地信息要随办随统计,
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必须规范统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