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改革
审判改革
为确保优势审判力量重返审判一线,要求中院机关在综合部门有法职的人员全部参与审判,
规定每人年审判案件量不得少于5件。建立审委会委员履职考评制度,全年中院审委会委员主审案件
124件,占市中院机关受案总数的12.7%,坚持实行院、庭长办案制度,全年市中院院长、副院长主
审各类案件56件、参加合议138件,占市中院机关受案总数的14.1%。落实审判责任制,在民事审判
一庭试行审判长负责制,先后制发《关于法律文书制作责任承担的规定》《关于审判委员会委员讨
论案件责任承担的规定》等文件,明确审判长、主审人、合议庭成员、审委会委员等不同主体审理
案件责任承担范围,做到“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实行律师保障制度,制发《伊春市中
级人民法院关于尊重和保障律师权益的若干意见》,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提供方便和服务,规范法
官与律师的关系。试行过问案件留痕制度,要求法官对非因职务过问案件的机关、组织、个人,无
论在审判工作的哪个环节,均应将过问人姓名、职务、过问事项等记录在案。破除体制性障碍,深
入朗乡、桃山、铁力、双丰等南四局法院调研。落实立案登记制,自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至
2015年底,全市法院立案窗口共接受诉状7 945件,现场正式登记立案7 412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123件,保障群众诉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