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招徕省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
附 录
伊春市招徕省外旅游客源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旅行社组团积极性,进一步开拓省外客源市场,促进我市旅游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对组团社进行奖励,实行自愿申请、按期申报、审查核实、公开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
(二)具备组织或承接旅游团组资质;
(三)当年没有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四)没有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四条 拟申报奖励的旅游团队须为从黑龙江省外招徕的客源,在伊春境内停留2天1夜(含)以上,且游览
2个(含)以上收费景区(景点)。
第五条 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一次性招徕1列次旅游专列,游客在300人以上(含300 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万元;游客
在400人以上(含4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7万元。
(二)一次性招徕1架次旅游包机,游客在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不含100人)的,奖励组团旅
行社人民币2万元;游客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4万元。
(三)一次性招徕单次大型旅游团队(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组团来伊旅游),游客在30人以上
(含30人)的,按照团队人数给予组团旅行社150元/人的奖励。
第六条 旅行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奖励项目的,按最高单项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奖励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组成伊春市招徕省外旅游客源奖励审核小组,负责奖励的审核工作。审核
结束后,对拟奖励的旅行社通过伊春旅游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审核小组将奖励审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复,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具体发放。
第八条 旅行社采取虚假申报、削价组团或降低服务标准组团等方式冒领、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不予
奖励或收回奖励,并在3年内取消其受奖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招徕国内外客源来伊春旅游
奖励办法的通知》(伊政办发〔2014〕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