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地方行政机关 清康熙三十年(1691)建齐齐哈尔城之始,清廷调索伦总管马布岱,从齐齐哈(今齐齐哈尔
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齐齐哈村)到卜奎驿站处监督筑齐齐哈尔城,并授马布岱为副都统衔,兼
管齐齐哈尔地方事务。
齐齐哈尔城建成后,康熙三十八年(1699),清廷调驻守墨尔根城(今嫩江县)的副都统喀特
护驻齐齐哈尔城。同年,黑龙江将军亦移驻齐齐哈尔城。翌年,喀特护正式改任为齐齐哈尔副
都统。当时,清廷对黑龙江实施满洲八旗统治方式,黑龙江将军统辖六城,各城设副都统。齐
齐哈尔副都统为齐齐哈尔城地方军政机关的最高长官,武职正二品,其主要职责是:防守分地,
管理军政事务,辅佐黑龙江将军治理地方。黑龙江将军移驻齐齐哈尔城后,齐齐哈尔副都统与
将军同驻一城,其地位相当于将军的副职,有权过问黑龙江其他地方事务,可与将军联衔奏事。
齐齐哈尔城副都统衙门也与黑龙江将军衙门合署,衙门设置在齐齐哈尔内城中(今建华区市第
二医院东侧,已拆迁)。将军衙门内设管档、理刑、户、兵、工五司。管档司亦称堂司,职掌
印务、文书档案、文秘事务。司内设主事1人,为各司领班。理刑司,亦称刑司,职掌司法刑
案事务,初设主事1人,继设员外郎1人。户司,职掌银钱度支及贡赋事务,设印君及官防官各
1人。兵司,职掌军政及将士考核、升降事务。工司,职掌土木工程、营户和城池修缮事务。
齐齐哈尔副都统衙门下设军政合一的八旗,为其军政基层建制。
乾隆四十七年(1782),将军恒秀为管理日益增多的商贾,设管理商民处,不久裁撤。至嘉
庆年间,设番子章京,管理商户及旅店投宿等事,治事公所称番子房。同治初年,设总理查衔,
后改称街道厅,又称理民厅。由将军、副都统会派总管、副总管2人驻厅办事,任期一年,期
满另派。街道厅下设番役若干人,掌管八旗驻地以外居民区街道,保护商贾,指派差徭,兼理
旗民诉讼事务。
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旗官制的街道厅改为黑龙江巡警总局。光绪三十二年(1906)
一月,裁撤齐齐哈尔城副都统。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月,黑龙江改为行省制,八旗官制基本
上被警察机构和地方民政机关代替。
齐齐哈尔城历任副都统官员名录
注:1.玛布岱任副都统衔。
2.喀特护是由墨尔根(今嫩江县)移驻齐齐哈尔城的副都统。
3.乌升额、巴里穆达、托克湍两次任齐齐哈尔城副都统。
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月,黑龙江巡警总局改为黑龙江省城巡警局,为黑龙江行省民政司
的附属机构,掌理省城警务、街巷道路和公共卫生、民事纠纷、防范邪恶陋习、查处危害公益
的事件等。巡警局设总办、会办、提调各1人;下设总务、警务、庶务3科。省城巡警局先后由
王杜(补用知府)、吴喜毅(知府)、多隆武(原镶蓝旗佐领)任总办。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
范守佑(龙江府知府)任总办。宣统二年(1910),黄维翰(龙江府知府)接任总办。
宣统三年(1911)三月,黑龙江省城巡警局改为黑龙江省城警务公所,仍为黑龙江行省公署
民政司附属机构。省城警务公所设总办1人,由黄维翰连任。八月,总办改称警务长。省城警
务公所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等科。行政科职掌营业、户籍、交通、建筑、正俗等事项;
司法科职掌清道、防疫、食品检查、视察屠宰、医药管理等事项。
1912年2月,范守佑任省城警务公所会办。8月,张祖任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