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地方行政机关 民国初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齐齐哈尔由警察机关和市政机关分别行使地方行政权。
省会警察厅、公安局都设有行政科、卫生科,执行部分地方行政职权。1912年后,先后成立的
市政公所和市政局也行使地方行政职权。后期,警察机关的地方行政职权逐渐移交市政机关。
1913年1月8日,北洋政权的北京政府颁布《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黑龙江省都督宋小濂
呈请北洋中央政府在黑龙江省城设置省城兼商埠警察厅。3月16日,黑龙江省城兼商埠警察厅
由黑龙江省城警务公所改组成立。黑龙江省城兼商埠警察厅,直隶黑龙江省民政长,是警察兼
管市政的机构。警察厅设厅长1人。下设总务、行政、司法、卫生、消防科和勤务督察长;附
设消防队、卫生队、公署警卫队、警察厅警卫队、马巡队、铁路警察队。各科的职能是:
总务科:职掌机要、警察管理、典守印信、文牍文秘、编制统计、预算决算、庶务等事项。
行政科:职掌社会事务、外事事务、公共交通、道路桥梁、城市灯火、救恤教养、市尝营
业登记、容量计量、货币流通、公私建筑等事项。
司法科:职掌刑事案件、灾变死伤、搜查缉捕、司法行政、拘留所管理、公共治安等事项。
卫生科:职掌公共卫生、公私医院、医疗、营业、药品、食品、卫生防疫、殡仪、屠宰、
畜舍等事项。
消防科:职掌消防行政、经费、器材等事项。
1913~1916年,黑龙江省城兼商埠警察厅的历任厅长是:翟文癣杜荫田:高登甲、王顺存。
1915年5月,北京中央政府内务部批准,黑龙江省城兼商埠警察厅改为黑龙江省会警察厅。
11月1日,镇安右将军兼巡按使朱庆澜呈请创设全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以省会警察厅厅长
兼任处长。11月17日,全省警务处成立,内设总务科、政核科、章制科、编制科。省会警察总
务科兼警务处总务科,省会警察厅行政科兼警务处政核科,省会警察厅司法科兼警务处章制科,
省会警察厅卫生科兼警务处编制科。
1916~1928年,黑龙江省会警察厅的历任厅长是:王顺存、杨云峰、张仁、车庆云、宋文
郁、高云昆、刘德权、梁横。
1929年2月15日,省会警察厅改组为省会公安局,隶属全省公安管理处。黑龙江省会公安
局,是管理黑龙江省会暨商埠地方的公安行政机构。公安局设局长1人,受全省公安管理处处
长指挥,监督总理局务,并监督所属职员。下设秘书1至2人,勤务督察长1至3人。局内设总务、
行政、司法、卫生科,附设公安队、侦缉队、消防队。各科的职能是:
总务科:职掌文书收发、典守印信、公安机关设置及区域划分、警员管理、警服警械、章
则及统计、庶务及收捐等事项。
行政科:职掌集会、结社、出版、宗教及劳工、法团选举、会议场所、外事、军事、户籍、
建筑、营业、风俗、交通、消防并灾变等警察事项,以及取缔军器、爆烈物及其它危险品等事
项。
司法科:职掌刑事案件的预审及解送、逮捕、拘留案犯,搜查赃证及保管赃证物品,灾变
死伤救护,检视遗失物、漂流物及埋藏物检查处理、违警处罚、强制处分、民事排解等司法警
察事项。
卫生科:职掌公共卫生、中西医营业、防疫保健等事项。
公安队:职掌指挥和执行省会保安及警卫事务。
侦缉队:职掌执行侦缉事务。
消防队:职掌指挥和办理消防事务。
卫生队:办理各辖区卫生清洁事务。
黑龙江省会公安局在管区设一、二、三、四、五区公安分局,分局设分局长(兼市政区区
长)。1929~1931年,由梁横任省会公安局局长。
1921年,黑龙江省会警察厅厅长高云昆报呈黑龙江省省长,筹议设立黑龙江省城市政公所
暨市政会。192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省长指令设立黑龙江省城市政公所暨市政会。1924年3
月1日,黑龙江省城市政公所正式成立,附于省会警察厅内。3月25日,市政会成立,附于省城
总商会。黑龙江省城市政公所,是办理市政事宜的总机关,具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性质,是市
政机关的雏形。市政公所设所长1人,由省会警察厅厅长兼任,总理省城市政及规划建设,并
监督管理所属各员。下设总务、工程科,各设主任1人,由警员兼任。各科的职能是:
总务科:职掌文秘、收支预算、统计、编辑市政通告、交通、卫生、救济、市政改良、庶
务等事项。
工程科:职掌道路、桥梁、沟渠、江岸码头、建筑修缮、测绘、工事计划、工程考核、工
程指挥、材料支配等事项。
黑龙江省城市政公所历任所长均由同期的省会警察厅厅长高云昆、刘德权、梁横兼任。
1928年,洮昂铁道线延长到黑龙江省城齐齐哈尔,火车站站址选在省城东南3公里处,站
址至省城之间空地即辟为商埠。开辟商埠出放站基街事宜委龙江县公署办理,并筹设商埠市政
局。同时,拟将商埠市政局与省城市政公所合并为专局。同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省长令市政
设立专局,委任龙江县知事廖飞鹏兼任黑龙江省城暨商埠市政局局长。1929年1月1日,黑龙江
省城市政公所改组成黑龙江省城暨商埠市政局,梁横兼任会办。25日,梁横兼任局长。黑龙江
省城兼商埠市政局主办省城暨商埠界内市政事宜,具有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性质,隶属黑龙江省
政府。市政局设局长1人,主管全局事务;设会办1人,辅佐局长事务。局长、会办均由省政府
委任。市政局下设总务、财政、工程、公益4科,设秘书2人。秘书及各科的职能是:
秘书:综核文牍稿件,办理机要事宜。
总务科:职掌文书收发、关防典守、职员管理、市情调查、土地收放、核订章则、统计报
告、工商业注册、改良和取缔等事项。
财政科:职掌各种捐费征收及筹划、公产管理、公债筹募、临时收支及核销、预算决算编
报、市有财产及土地注册并收发地价、财政、统计等事项。
工程科:职掌道路桥梁建筑规划并勘验、上下水规划及建筑、土木工程及测量绘图、民用
建筑、电灯电话及其它公共建筑物、道路、车辆管理等事项。
公益科:职掌公共卫生、市尝服务行业、娱乐场所、水火灾患、救助抚恤、慈善、医院医
药、文化教育等事项。
附:
齐齐哈尔市政会 1923年9月20日,黑龙江省会警察厅为筹设省城市政公所暨市政会事
呈省长和全省警务处长。10月18日,省长公署批准实施。在省城建立市政会,运用市政会的形
式进行市政管理,凡是市政改革和重大举措都须召开市政会共同研究,作出决议,经市政公所
报呈省长公署批准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政会暂行章程》规定:市政会以“促进市政改良、修
治街道、企图商业发达及建议筹设公共事业”为宗旨。市政会会员由警察厅派在职警官5~10
人,函聘德高望重的绅商5~10人。官派的会员无任期,其他会员一年一任。市政会内不设常
任会长职务,会议开始时推荐一人担任临时主席主持会议。
市政会会议的议题有3个来源:交议,官厅交由市政会讨论的事项;提议,各会员自行发
起讨论的事项;请愿,士绅联合请求讨论的事项。但市政会讨论的议题必须属于市政范围,超
出此范围不予受理。议题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公共交通事项;关于公共卫生救济事项;关于市
内各项工程事项;关于市区事项;关于道路、桥梁、水道、沟渠、江岸码头建筑修缮事项;关
于市政范围内收益及预决事项。
市政会的每次会议市政公所都要派人报告工作,并参加旁听。会议作出的决议如果被省长
公署驳回,市政公所另外召集市政会再议。会议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有效。所有会
议的议案、文件、簿册及记录等,都由市政公所派人兼管办理。市政会所需经费,由市政公所
拨给。
1924年3月25日,依照《黑龙江省城市政会暂行章程》规定,齐齐哈尔市政会成立大会在
省城总商会召开。会议筹议了市政进行事项。市政会共有会员21名(其中9名为聘任的德高望重
的绅商;另12名为委任的地方警官)。
1929年1月,省城市政公所改组为省城兼商埠市政局。1930年8月,省城兼商埠市政局为组
设临时参议会筹议市政呈报省政府。报告称:“查从前市政公所原设有市政会,核与新颁《市
组织法》所规定之参议会性质相同,办法甚是,职局奉令改组后该会遂致无形停顿。”至此,
省城市政会自行撤销。
齐齐哈尔市政会会员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