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事工作
第三节 人事工作
解放初期,齐齐哈尔市为东北解放区根据地。为巩固刚刚建立的人民政权,恢复和发展城
市经济,支援解放战争,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人事和编制工作。对一般干部的管理
由市长亲自审批,具体工作由市民政科办理。副科级以上的干部管理权限则集中在中共中央的
派出机构东北局和东北人民政府。当时干部队伍人员不足,除上级委派的军政干部外,还从工
人、农民和知识青年中吸收录用大批人员充实干部队伍。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干部队伍不断壮大。1951年,市人民政府成立人事
局,负责干部人事管理工作。1952年,国家机关的正、副科级干部改由黑龙江省委管理。1953
年,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后,建立和实行党管干部、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行政部门的
干部由人事局按法律程序履行任免手续。1963年,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遵循对干部队伍“管
严、管细、管好”的原则,在坚持集中统一和分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下,主要领导核心干部一般
实行三级管理,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两级管理;所有脱产干部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行政业务部门管
理;有些行政业务部门对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实行垂直管理。
“文化大革命”中,由市革命委员会直接管理干部,废止了原来的人事干部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逐步恢复各项人事制度。干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本着“管少、
管好、管活”的原则,实行管理权限下放,原来由市委管理的一部分干部任免审批权限下放给
直属党委或区委。人事工作除干部的任用、调配、交流外,还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工资、
福利待遇的管理工作。
齐齐哈尔市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是,对干
部人事工作的管理模式仍比较单一,尚未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管理方面,虽然
也进行了改革,但政府机构庞大臃肿、层次过多、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
干部管理 市政府在不同时期配合市委,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通过人事等部门开
展对国家机关干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任命考核干部,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
进行干部的调配和交流。
干部任用考核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各级民主政权刚刚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大
批管理干部和专业人才。市委、市政府坚持“任人为贤”的原则,采取基层单位或领导干部及
有关人员推荐,组织审查挑选的办法,将一批年轻有为的工人、农民、进步青年知识分子和其
他阶层的思想进步人员录用为干部,选择那些成份好、政治进步、劳苦纯洁、作风正派、敢斗
敢说的人员参加政权建设。提拔任用干部的标准是“德、才、资”(即党性、能力、资历)。
1947~1948年,通过短期政治、业务培训,将265名无职业的知识分子录用为国家干部,
补充干部队伍的不足。科以上干部由东北人民政府任命;一般干部由市长批准。
在民主建政阶段,主要通过年终鉴定与评选优良工作者来考核了解干部。1949年,干部考
核工作制度初步形成。市政府责成社会局拟出考核干部办法。采取平时考核、临时考核与定期
考核并举的办法。临时考核于工作调动或执行临时工作任务时进行;定期考核每年两次,结合
半年、全年工作总结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思想、学习、作风等方面。
50年代,注意选拔“又红又专”的优秀工农分子和同工农群众有密切联系的知识分子担负
各方面领导工作。1952年,市政府对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凡市政府所属局、院、处、科、区级
以上干部及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的任免调动均由省政府批准、任命;股长、派出所所长、区助
理员、小学教员、市政府科员、办事员等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市长批准、任命;企业部门经理、
主任(相当于市政府科长级者)以上干部任免、调动呈省政府批准。1954年,实行干部分部(工
业部、基建部、宣传部、财贸部、组织部)管理。市委批准任用的行政干部,由市政府人事部
门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行政任免。政府人事部门协助市委各部对本系统本单位党委管理范围以内
的干部,进行考察了解、培养教育和鉴定。
这一时期,市政府规定:干部鉴定是对干部在一定时期内,各方面的表现作系统的检查和
总结。鉴定内容分为工作、思想、学习、生活作风4个方面,并制定《工作人员考绩试行办法》,
规定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无计划性,能否正确执行政策,是否安心工作、廉洁奉公、严格执
行制度、专心学习等。考核结果好的分为有成绩、有进步、立功、模范4种。凡符合考绩条件
之一者,分别给予表扬、发放奖品、增薪、记功、升级等奖励。同时还规定对工作不负责任、
违反纪律、玩忽职守、给工作或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以及腐化、浪费,作风恶劣,屡教不改者,
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减薪、降级、撤职查办等处分。为保证考绩制度的实行,还建立
健全日常工作和学习的检查登记制度,作为定期考绩的依据。从1953年12月开始,在全市范围
内普遍进行一次年终干部鉴定与评模工作。参加评选的各级干部1 614人,公务人员165人。经
过鉴定与评选,共评出模范工作者133人,占参评人数的7.5%。
1964年7月14日,毛主席的“关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五项条件”发表,这成为全党
全国各级组织衡量、识别和提拔、任用干部的唯一标准。齐齐哈尔市亦按此标准任用考核干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干部管理、选拔、任免等制度废止。1972年后,一些制度
虽有所恢复,但各级干部均由市革命委员会按左倾思想路线指导下的“革命”标准进行选拔、
任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新时期的形势发展需要,在坚持“任人唯贤”原则和“德
才兼备”标准的基础上,中央提出新时期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四化”
标准。齐齐哈尔市委根据此标准制定了《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提出任用干部要“
坚持贯彻执行毛主席的‘任人唯贤’的无产阶级干部路线;坚持‘老中青’三结合原则;坚持
党管干部原则。”市政府按此规定开展干部任用工作。
1981年,开始实行工作岗位责任制,从德、能、勤、绩4个方面考核干部,对调动机关工
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有很大的作用。1982年,
组建齐齐哈尔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
奖工作。
1984年,为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形势,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本着“管少、管活、管好”的
原则,做到管业务与管干部相统一,使用干部与管理干部相统一。人事制度实行领导干部任期
制和干部聘用制。同年,在学习沈阳经验的基础上,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始推行选聘合同制,
共选聘184名干部。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展开,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在改革放权的基础上,市
委转发市委组织部、人事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几点意见的报告》和《关于
干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彻底改变过去管理下两级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作法,实行原则上
下管一级、管完整班子的制度。
1981~1985年,在实行干部工作岗位责任制中,经全面考核,评出受奖人员10 453名,占
参评人员总数的13.6%,其中提职3名,升级589名。
干部调配交流 市政府人事部门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合理调配和使用干部。
干部调配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根据全市经济计划总的需求,区分轻重缓急,
有计划地集中人才,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发展的部门的特殊需
要和紧急需要。1950年11月,为支援抗美援朝,并保证军需物资的及时供应,黑龙江省组建大
兵站,下设3个分站。齐齐哈尔市调电话员3人、管理员2人,支援分站。1952年,根据经济建
设的发展需要,从市直属有关单位抽调政工干部33名、技术干部15名,充实到市内各经济建设
部门。1953年,为市企业公司和制砖厂调配74名干部。1954年,整顿处理企业公司6个停产企
业和市属的事业单位编余人员409名。
1961年,协助市直部分单位在市内调整配备干部26名。为照顾夫妻两地生活和家庭生活困
难,全年调入干部45名,调出78名。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为解
决急需,支援农业,加强薄弱环节,合理使用干部,从4月到9月份共调配、安置干部1 511名。
1960~1965年期间,选调各类人员共87名。其中为省选调机要人员3名,为黑龙江炼油厂抽调
干部64名,为北京人民大会堂选调服务人员4名,为大兴安岭特区银行抽调干部4名,为支援西
南建设抽调医务人员5名,为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抽调干部7名。
1973年,从严控制城市人口,至年末,调出、调入干部共1 074名,其中调入577名。此外,
为解决中小学教员和医务人员、技术骨干的奇缺,在市内跨系统调整余缺,共调整583名,充
实到教育、卫生等部门。1974年,坚持面向基层,从严掌握的原则,照顾干部生活上的实际困
难,全年调出、调入461人,市内各单位调整余缺414人,进一步充实加强教师队伍和卫生医疗
队伍。1975年,全年调整干部495人。
1978年,市委、市革委会根据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从市内各直属单位调整调
配了各类干部516名。此外,还为市第三建筑公司调配45名干部,为东北重机学院、齐齐哈尔
师范学院和轻工学院调配21名师资,为大庆油田抽调28名干部。1980年,贯彻“统筹兼顾,适
当安排”的方针,对分居两地的干部情况进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经过多方努力,全年共
解决两地分居的干部317名,占分居总数的80%。其中调出141名,调入176名。
1981年,重点照顾轻纺、食品工业企业单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全年调入303人,调出
221人。轻工、纺织系统内调整余缺107人。至1983年,共为轻纺、食品企业调配专业技术干部
203名。
1984年,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为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实行简政放权,改革单一的干部调
配方法,简化干部调配工作手续,允许企业有较大的用人自主权。在非计划调配工作中,按照
既考虑工作急需,又注意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侧重解决各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骨干和科技干
部,以及干部两地分居等方面的家庭困难。当年,为市直各单位非计划调整调配干部共396名。
同年3月,成立齐齐哈尔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对市区科技人员的数量、分布、
专业类别及年龄、职称、文化结构等情况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开展科技人才的招聘、临时借用、
兼职兼课、业余服务和用非所学调整等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活动。在人才流动中,把握流向,
为中小企业、新建扩建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充实科技力量。至1984年底,为394个企业聘用
1 520名各类科技人员;为1 238名申请交流的科技人员办理报名手续;先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各
类科技人员740人,经洽谈有127人办理了交流手续。
1985年,市区建立人才交流服务网络,设有专、兼职人才交流服务工作联络员,有组织地
加强人才交流工作,发挥科技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作用。5月,从市区48个中、省直和市
属国营企业选派157名技术管理人员支援乡镇企业。
机构编制管理 市政府根据国家机构编制管理的总原则,实行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
单位机构编制的具体管理。
国家行政编制管理 1946年4月,齐齐哈尔市的机构编制由嫩江省政府直接管理。1947
年,市政府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的《政府组织暂行条例》,并结合齐齐哈尔市情况制定《
市政府暂行组织法》,具体规定应设机构、职权范围、人员编制。1949年底,市政府机关编制
为1904名。1950年8月,东北人民政府为贯彻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
体员额暂行编制》规定,发出《关于进行整编的指示》,规定齐齐哈尔市暂按城市人口的0.8%
比例设脱产人员编制,其中公安系统占编制总数的50%~55%。同年,市脱产人员总编制实配
1 440名,比1949年减少464.名。1952年,嫩江省依据东北人民政府《关于紧缩编制整顿机构
的指示》,核定齐齐哈尔市的人员编制为1 431名。市委、市政府遵照此精神进行精简。至年
末,人员编制由1951年1 691名减到1 431名,下降15%。
1955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制规定》的精神,制定《齐齐哈尔市机构
编制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为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齐齐哈尔
市编制委员会(简称市编委会),统一管理各级机构编制。市编委会经常掌握与了解研究市属各
级国家机关、事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检查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令和指示的贯
彻执行情况;按照程序办理关于增减编制或调整机构的经常工作;对中央、省驻本市的事、企
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央、省委整编精神,综合提出整顿机构编制的措施,
并在各时期整编工作中,统计情况,推动整编开展,总结交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方面的经验。
1956年12月,市人委转发识关于省、市、专地方国家和各级事、企业管理机关停止增设机
构、增加人员的通知》,市人委决定齐齐哈尔市各机关单位的编制和现员予以冻结,但编余人
员有条件可以调出,并从即日起不再从社会上招收人员。
1958年,根据中共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在对市直各单位进行调查摸
底的基础上制定了整编方案。按中央紧缩编制和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的精神,市级单位按30%~
50%进行精简。精简下来的干部去向除充实基层外,还抽出部分人员带工资到生产岗位上劳动
锻炼。年末,市行政编制下降到3 581名,比1957年减少133名。1959年,总编制比1958年增加
147名。1961年,本着“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和结合市直机关实际工作需要,基本保证地市合
并前市直国家机关编制”的精神,整顿编制,总编制达5 029名,比地市合并前多598名。
1962年,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央、省委“精兵简政”的方针,制定出《精简机构编制方案》。
至年末,局级机构增加2个;科级机构减到403个,减少112个;总编制精简至3707名,比1961
年减少1 322名。1963年7月,市编委会发出《关于冻结市级行政编制的通知》,要求市直各单
位行政编一律冻结。但至年末,总编制仍突破上年数字,增至4 291名。
1965年1月,市委、市人委下发《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指出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调整和编制变动,由市编委会统一管理,各部门要严
格履行批准手续。凡不经批准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行政、事业、企业3种编制互相
挤占的,财政、银行部门拒绝经费开支,人事、劳动部门拒绝调配人员,监察部门予以严格检
查,严肃处理。同时,规定了机构和编制审批程序。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齐齐哈尔市机构编制变动较大。
1967年4月,齐齐哈尔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取代了原市委、市人委的机构,市革命委员会
设“四委一办”,下设20个组,工作人员由原市委、市人委的2 970名减为460名,占原机关编
制15.48%。1968年初,增设革命委员会内设机构,编制增加,达到50个组,2 512人。7月,
学习灵宝县精兵简政的经验之后,又一次精简整顿机构编制,确定设“三委一办”15个组,工
作人员只有318人。精简下来的人员,大部分到“五七干校”劳动锻炼,一部分在学习班搞斗、
批、改,一部分充实基层,少数干部到农村插队落户。1972年,市直机关的行政编制增加到
930名。1976年,增加到1 478名。
1983年,省编委会《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安排意见》中规定,齐齐哈尔市作为中
心城市,在机构设置上,设42~43个部门;编制总数以城市人口的4%为基础,可增加0.2%。
根据此精神,齐齐哈尔市核定的编制总数为城市人口的4.2%(哈尔滨为4.4%)。
1984年,市编委会转发省编委会《关于严格控制机构膨胀的通知》,经市委同意,市各级
直属机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机构升格一律停止,均暂不作批复;市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
也立即冻结机构编制。
1985年,实行市领导县的管理体制。嫩江地区和齐齐哈尔市合并后,为有利于市直机关领
导班子调整后开展工作,市委常委会议关于重新调整市直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政性
总公司、市直局、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配备问题作了决定,并以市编委会名义发
出通知,要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设置,要体现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政
府管理经济工作的八项职能精神,逐步由经营型向管理型、服务型、社会型转变。内设机构的
设置和名称的改变,要控制在市编委会批准的限额内。为控制市直机关增设机构、增加人员,
市编委会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市直机关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在地市合并
后,内设机构不再增加,以数字较高的一方为新机构控制数;自行调入的人员,一律清理退回。
为巩固体制改革的成果,健全进出人员的管理制度,市编委会下达《市直机关编制控制的通知》,
规定市党政群机关暂不作大的变动,人员要减少,对现有人员编制严格控制。
1949~1985年,齐齐哈尔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机构、编制,进行过多次精简和整顿。每
次精简和整顿,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情况没有得到
根治。
企业事业编制管理 1952年,齐齐哈尔市根据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加强掌管编制
工作的通知》精神,只对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作了规定,但对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得
很不够。1959年,市编制委员会对全市的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根据事业的
发展,工作的需要和精简的原则,核定全市事业编制为5 349名。
1962年9月,市编委会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市直(附)属183个事业单位不论增设
机构或增加编制,均须经过市编制委员会审核,转报市委、市人委批准,不经批准无效。
1965年,市委《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市一级部、委、
办、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名称变更,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编
委会审查,市委批准。从而,加强了对企业、事业编制的管理,直至1985年。
市编委会在管理行政、企事业编制的同时,还加强了对临时机构编制的管理。1985年初,
有1临时(虚设)机构93个。市编委会根据市委“为改进领导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
义”的指示,提出整顿临时机构的意见:对临时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本着精简的原则,从严
控制编制和内设机构;待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销机构,收回编制,遗留问题转由有关部门处理。
对工作任务性质相同,有内在联系的机构要合并,对外分别保留名义;主管部门对工作任务能
承担的,今后不再虚设机构。经过整顿,撤销临时(虚设)的机构50个,占53.76%;暂时保留
的43个,占46.24%。
干部工资管理 齐齐哈尔在不同时期,先后执行供给制、职务等级制和结构工资制等不
同工资制度,津贴为工资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资制度 齐齐哈尔解放初期,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及国营工厂的干部生活待遇
多数实行供给制。在市政府与所属机关干部1 206人中,829人享受供给制待遇,377人(多为留
用人员)享受俸给制待遇。供给由衣着、饮食、日用生活用品3部分组成。此外,还规定对其子
女发给保育费、保姆费。194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干部执行供给待遇以工薪分形式支付,
工薪分为21级,最高120分,最低50分。分值的5种含量:米1.6市斤、布0.06尺、油0.025市斤、
盐0.025市斤、煤3.4市斤。城区干部、小学教员的工资每月以发给小米或高粱米的形式支付;
家住农村的干部耕地由政府给“代耕”;农村干部、全脱产人员每人每月发给高粱米120市斤,
半脱产人员为60市斤。
从1949年9月15日起,齐齐哈尔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享受等级制工资待遇。本着
“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和“职工最低工资连本人在内,要维持两个人的生活标准”为原则,
根据每个人的工作、思想、作风、经历和常识4个方面,分别按55%、25%、12%、8%的比例
评定打分,然后按评定的总分定级。
1952年,供给制改为供给加津贴制,主要有生活费和津贴两部分。享受这种工资制的干部
每人每月领服装费17.5分;按大、中、小灶分别领伙食费52.5分、77.5分、102.5分(大灶,17
级以下;中灶,14~16级;小灶,1~13级)。市政府机关享受供给制的干部共有34人。另外,
津贴按级别发给。
1954年,供给加津贴制改为“包干制”,将伙食费、服装费和津贴3部分合并为一个工资
标准,分29个等级。至此,供给制不复存在。
1955年,随着职工生活的提高,工薪分含量的5种实物已不能满足日常生活多样化的需求,
而工薪分含量外的其它需求,则增长27.1%。从6月18日起,国务院决定实行货币工资制,工
资等级由原来的29级改为30级。工资最高额与最低额相差31倍。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按新的工
资等级套改后,平均工资为51.85元,加上煤贴4.56元,实际收入为56.41元,比1952年提高19.7%。
1956年,全国统一工资,改为职务等级制。全国分为11类工资区,齐齐哈尔市属6类工资
区。在工资改革中,齐齐哈尔市国家机关干部除在原工资级别不变套新的工资标准外,还对部
分工资偏低、职级相差太大人员,实行合理的调整升级。这次参加改革的人数2 118名,改革
前人平均工资为55.25元,改革后人平均工资为70.00元。提高26.7%。职务等级工资制一直延
用到80年代。
1985年,为消除职务等级工资制中的平均主义积弊,适应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新阶段
的需要,开始实行结构工资制度。享受此种工资待遇的有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工资改革从8月初开始,到12月
末结束,采劝四查四核实”的办法:查编制账,核对实有人数;查任免令,核对职务;查职工
履历表,核对参加工作时间;查历次工资升级表,核对基本工资标准。逐人逐项登记,严格审
批。市区共审批参加工资改革的干部112 373人,月增加工资总额194742409元,人均增加17.33
元。
1985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未参加工资改革,为解决他们工资偏低的问题,对机关、事业单
位的离、退休人员每月加发17.00元。
工资调整 1949~1985年,职工的工资进行过多次调整升级。1949年10月至1955年6月,
升级4次。1953年升级面为15.9%,其它几次都是百分之百的升级。
“文化大革命”期间,1971年,市革命委员会及其直属机关有992人调整过一次工资,占
职工总数的28%。
“文化大革命”后,1977年进行一次工资调整。调整工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
工,根据政治表现、劳动(工作)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
1979年,国务院决定,从11月份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升级。1978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升级面为40%。这次齐齐哈尔市国家机关干部职工共有4 554人升
级,占职工总数的42.04%。
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的职工升级,教育系统有11701人,卫生系统有5 469
人,体育系统有272人升一级工资。1983年,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又
进行一次工资调整。全市列入升级范围的单位276个,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6 353人,
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14 595人,实际升级14 510人,占职工总数的99.4%,总
计增加工资额11.9万元。
津贴制度 1950年,齐齐哈尔开始实行冬季取暖津贴。凡实行工资制的干部,在冬季烤
火期间,每人每日补贴0.25公斤煤,按3个半月计算,共补贴262.5公斤煤。1955年,凡居住齐
齐哈尔城镇、乡村的干部,每人每年发给30元取暖津贴。
1952年7月,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东北技术津贴、地区津贴暂行规定》中
规定,齐齐哈尔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工矿职工享受本人工资10%的地区津贴。凡驻齐齐
哈尔市的中、省直单位,均按此规定执行。但齐齐哈尔市属机关、工矿单位的职工没有执行(
原因不明)。以后,市领导多次向省、国务院请求汇报解决地贴问题。(1987年经国家劳动人事
部批准,齐齐哈尔市区全体职工,从1987年4月1日起,享受本人工资10%的地区津贴)。
1966年,国家提高粮、煤销售价格之后,实行政策性补贴,凡吃国家供应粮和烧煤炭为主
的职工均享受粮、煤补贴。国家机关15级以上干部、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相当于15级以上的
人员和1966年8月1日(实行粮、煤补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粮煤补贴。补贴标准按干
部家庭人口计算发给。煤价补贴每人每月0.14元;粮价补贴每人每月0.44元,合计0.58元。
干部福利管理 市政府对干部实行福利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享受离休、
退休,休假、病残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退离休、退职待遇 齐齐哈尔解放后,民主建政阶段干部队伍比较年轻,党政机关和公
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生活待遇上基本实行供给制,没有专门制定干部退休法规。1955年12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满5
年和工作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干部,可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干部分别享有发给本人工资
的50%、60%、70%的待遇。因劳动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作年限,分别享受发给本人
工资70%和80%的待遇。
1958年2月,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企业和国家机关
的退休职工待遇。同时对退休条件、退休待遇又作适当的调整。1958~1966年,干部年龄较轻,
身体素质较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办理退休的累计172人,平均每年退休人员为21~22
人。1966~1976年,由于干部的年龄自然增长和一部分领导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致
并致残、丧失工作能力,共办理退休的干部408人,平均每年40人左右。
1978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对退休人员有新的规定:男
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
命工作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根据参加工
作年限,分别享受发给本人工资的90%、80%、75%、60%的待遇。因工致残,根据伤残程度,
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90%和80%的待遇。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
主义建设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
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退休费可酌情提高本人标准工资的5%~15%。
退休干部还享有异地安家待遇,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
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前往居住地点的途中所需的车船费、旅店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
补助费,都按在职干部的旅差费规定办理。退休干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回中小城镇安置的干部,其住房由接收安置的地区尽量从公房中调剂解决。退休干部本人享受
与所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依据1979年3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做好职工退休、
退职工作的通知》精神,干部退休后生活有困难的,在当年招工时,可照顾一名符合招工条件
的子女就业。1979~1983年,齐齐哈尔市国家机关干部退休后招收子女就业5 560名,占退休
干部的90%。1978~1985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共有7 307名干部退休,按政策规定分别享有
上述待遇。
1980年10月,《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在全国公布实施。至1985年末,市直、
区机关及驻齐齐哈尔市的中、省直单位有7 908名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
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它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
干部一样对待,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因工或因病致残,饮食起居
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的护理费。离休干部
易地安置的,由原单位一次发给安置费150元;安置到农村生产队的,发给300元。
干部离休后,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干部的探亲假的待遇。此外,本人可在办理离休手
续后额外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国务院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规定,老干部离休后,根据参加革命工作时期,分别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费。
1985年,执行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规定:凡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留用,确因
工作需要并符合留用条件的,由干部主管部门按规定严格掌握;按规定条件应该办理离退休手
续的,可不经本人申请,由组织直接办理。
干部还享有退职待遇。
1951年11月,执行内务部《关于1951年处理革命工作人员退职办法》。凡列入行政编制的
革命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3年,因年老(35岁以上)或长期病弱,确实不能继续工作,准予退
职,并由所在工作机关开具退职证件,介绍回当地或原籍政府,并依其工作年限长短,发给退
职生产补助金。干部发给500斤高梁米。同时按工作年限,每月分别增加10斤、30斤、40斤、
80斤。退职人员有家属的,其家属还补助100斤粮食。同年,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有12名按规
定办理退职。
1952年10月,执行东北人民政府人事部《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暂行办法》:各
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2周年以上的,因年老体弱或残废,不能继续工作,自愿申
请退职,经医生检查证明,经所在机关审查同意,并经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准,按照工
龄长短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粮。退职人员在工作期间立过大功,并有其所在部队或机关证明文
件者,不论立功次数多少,按其第一次立功时所在阶段增发12个月的生产补助粮。参加工作不
满2年的老弱残废,自愿申请退职并经其所在机关核准,一律发给其离职时全日应领的供给或
工资,并按照规定分别发给150~200斤生产补助粮。
1955年12月,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年老或病弱不能继续工作,自愿退职的;不适宜现职工作,又不愿
接受其它工作的,均按照退职处理,按其工作年限,一次性分别发给一至两个半月的工资。至
1957年末,市直机关和直属单位共办理退职的干部60名。
19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关于工人、职员退职的暂行规定(草案)》,统一规
定了企业工人和国家机关职员的退职办法,对机关职员退职标准待遇作了新的规定。至1961年
末,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有231名干部按新规定办理了退职。
1962年6月,执行国务院《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若干规定》,凡精简下来的职工,符合
退职条件的按照退职办理。对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残职工,其中家庭生活有依靠
的,按照退职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生活无依靠的,不发退职补助费,改由当地民政部门
按月发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为本人原工资的30%。在精简期间,共有23名干部办退职。
1978年5月,《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
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探亲休假待遇 1953年,市政府决定,从3月1日起,有计划地实行干部休假制度。规定
正、副市长和其他相当职务以上人员,每年可离职休假20天;市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可
离职休假10天。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停止休假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中,只有因年老体弱和患病的,经直属上级批准可以休假,其他人员休假停止。
1958年2月,执行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
规定》:凡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1年的正
式工人、职员,同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为2~3周。探亲假期内的本人工资全部照发;探亲往返所需的车船费,原则上由本人
自理。如果本人自理确有困难,其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月工资50%的,由所在单位补助其超过
部分的50%。1962年始,干部回家探亲所需的往返车船费全部由所在单位负担。
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规定,延长探亲假期,增加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假期。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
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
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
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985年8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恢复休假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事监察局共同签发的《
关于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试行休假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党
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凡工龄满10年或年满31周岁者均享受休假待遇。根据年龄或工作年限,休
假时间分别为10天、15天、20天。1949年9月末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以及获得省委、省政
府和中央各部以上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在规定休假时
间的基础上再增加5天。干部休假不影响享受探亲假,经领导批准也可以两者合并使用。休假
天数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其它福利费、奖金照发。一年内病
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60天,事假超过20天,享受了寒暑假待遇的干部,本年度均不再享受休
假待遇。休假后,请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以上规定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病伤抚恤待遇 齐齐哈尔解放后,市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病,在治
病期间,工资全部照发。为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市政府规
定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对干部遗属实行补助。
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其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为
准。1950年11月,决定对死亡干部的遗属生活困难者,酌予补助。
同年,齐齐哈尔市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
革命工作人员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者工作历史已10年以上,确因积劳病故的,经省、市人民政
府批准,按烈士予以褒恤。同年11月,执行省政府对干部福利问题的几点临时规定:在职干部
因病死亡,补助棺葬费200万元(东北币)。1957年,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经费开支标
准》规定:工作人员死亡殓埋费,在不超过150元以内实报实销。
1965年7月,内务部《关于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再给予烈士称号的通知》下达
后,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个别曾在革命斗争中因公负过重伤,或者被俘被捕,英勇不
屈而遭受过敌人残酷刑讯,致使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而又长期带病坚持工作的病故人员,经省人
民委员会批准,给予烈士称号外,一般不再给予烈士称号。
1972年,齐齐哈尔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因公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要以市政府名义组
织追悼会,《齐齐哈尔日报》发讣告,并将骨灰安葬在齐齐哈尔市革命烈士陵园。一般因公务
死亡和非因公死亡符合下列条件者,骨灰可安放齐齐哈尔市革命公墓:1945年9月3日前参加革
命工作、病故前在职的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齐齐哈尔市管理的副科长以上干部
等。
1974年,市人事局《关于整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通知》规定,从1974年1月份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
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补助者,均报市人事局审批。1976~1985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及补助费的计算方法进行多次补充、修改。此
期间,干部死亡共1 553人,遗属生活困难的,均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1983年5月,市政府执行省人事局、财政厅、民政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
亡丧葬费标准和使用范围规定: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50元,由死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握使
用,结余部分归家属,超过部分由家属负担。
1985年,执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规定发
给: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计发;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
于军队23级正排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40个月工资计发;
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被批
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