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述
第五编 政法
第一章 概述
清初,齐齐哈尔地区人烟稀少,故为清廷发配各类犯人的流放地。当时,司法行政事务由
齐齐哈尔副都统和驻防八旗协领、佐领掌管,受黑龙江将军统辖,以“军府之规”,行“旗民
之治”。清康熙三十八年(1699),黑龙江将军移驻齐齐哈尔后,将军衙门建监房,监禁将军管
内人犯。乾隆二年(1737),将军衙门设理事通判,主管旗民诉讼。同治年间,设街道厅,管理
街市,稽查赌博、匪贼,兼理民诉,代管监狱。庚子事变后,清政府推行新政,引进近代警察、
司法制度。光绪三十一年(1905),齐齐哈尔设黑龙江警察总局,掌管全省及省城的社会治安。
翌年,设罪犯习艺所,通过劳动改造罪犯。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省城巡警局(后改称警务
公所),掌管治安。同时,省提法司职掌民事、刑事案件,兼管监狱。宣统元年(1909),实行
现代审判检察制度,省城设龙江府地方审判、检察厅,实行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并实行
辩护制度。宣统元年至三年(1909~1911),省城警察、司法机关共查处刑事、民事案件103件,
多为所谓民众“犯上作乱”类案件。
民国初,警察、司法制度承袭清制。1912年,省城警务公所改为省会警察厅,龙江府地方
审判、检察厅改为龙江地方审判厅和检察厅,实行审、检分立。警察、司法机关实行重刑、威
吓、报复的刑事政策,镇压人民反抗。1919年6月1日,省会警察当局出动大批军警弹压、阻拦
声援五四运动的游行示威学生。1923年8月3日,黑龙江督军吴俊升指使军警将招降的680余名
土匪全部枪杀。1926年,省会警察厅设交通警察管理交通秩序。1929年2月,省会警察厅改为
省会公安局;4月,龙江地方审判厅改为龙江地方法院,地方检察厅并入,为法院的检察处,
实行三级三审制。改组后的警察、司法机关仍把打击的矛头指向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革
命运动。
1931年,日军侵入,齐齐哈尔沦陷。1933年,设伪满齐齐哈尔警察厅;1936年,设伪满齐
齐哈尔地方法院和地方检察厅,实行四级三审,巡回裁判。由日本人任次长.一切检察、审判
权均由次长控制,在“治安肃正”政策下,把破坏抗日组织、捕杀抗日志士作为首要任务。此
期间,共破坏抗日组织11个,诬以“内乱”、“违反治安维持法”、“经济犯”等罪名,判刑、
杀害抗日志士200余人。
1946年,齐齐哈尔解放。5月,成立齐齐哈尔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审、检合署,院
长兼首席检察官,行使司法行政职权,管理监狱。6月,省会公安局改称齐齐哈尔公安局。公
安、司法机关先后设置治安、户政、交通、消防、执法、保卫、刑事民事审判、监狱、劳改等
业务部门,开展以搜捕特务、侦缉盗匪、禁绝烟毒、查禁赌博,取缔娼妓、反动会道门、反动
党团等为重点的公安司法工作。至1949年末,共侦破特务、间谍、反革命案45件,捕处特务、
间谍、反革命分子205人,缴获电台8部;破获匪、盗、烟、赌等刑事案1 589件。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检、法三机关分设,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格局。
1950~1952年,开展“镇反”、“三反”、“五反”运动。在运动中,公、检、法三机关
捕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查处贪污、行贿、盗窃国家资财、
投机倒把案;一破获现行反革命案,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支援抗美援朝,稳定社会治安秩序,
保卫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1953~1965年,公安司法机关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保卫经济建设上,加强了基本建设工程和
工厂、企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有力地打击了抗拒改造、破坏生产、反攻倒算、扰乱社会治
安、纠合反革命组织的敌对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1958年,政法工作“大跃
进”,提出实现“十无”、“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政治、刑事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等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以致产生浮夸、虚假现象。1959年,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决议》中
关于“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应比过去少”的政策,全年捕人比1958年减少68%,判处死刑
人数减少74%。1964年,发动群众,建立监改小组,对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分子,实
行就地改造。至1965年,公安司法机关共侦破特务、现行反革命案322件,捕处262人;破获刑
事案件9 216件,捕处425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关被造反派夺权。1968年1月,实行军管,大部分
干警进学习班、干校改造;侦查手段、司法原则、审判制度、办案程序遭到批判,致使一些案
件未能侦破,并形成大量冤、假、错案。1973年,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建制恢复。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拨乱反正,公安司法工作逐步恢复和加强。1978年,重建市、
区人民检察院。1981年,成立市司法局。市、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对“
文化大革命”中以反革命罪判刑的324人进行复查。至1983年,对1 196名“四类分子”摘掉“
帽子”。公安司法机关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依靠群众搞好防范,
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加强侦查破案,持续整顿社会治安。1977~1985年,共破获刑事案件14035
件,摧毁各种犯罪团伙。784个,捕处9 285人;破获经济犯罪案件1 072件,捕处1 331人;破
获现行反革命案件19件,捕处11人;劳改支队接收劳改犯罪1 253人;劳动教养管理所接收劳
教人员9 987人。此期间,广泛开展对《宪法》、《刑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公民守法意识。同时把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作为重点,组
成3 600多个帮教小组,经过帮教,使6 300多名失足青少年中的80%停止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