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户政 户口管理 清代,齐齐哈尔户籍由驻防八旗协领、卜奎站官、水师营总管兼理,佐领分
管,受将军衙门户司统辖。通过三年一次的定期编审制度,掌握户口人丁变化,作为征兵、派
役、课税、纳粮的依据。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开始编审民户,共编审八旗人丁9 870人,
民户5 268户。光绪三十一年(1905)黑龙江警察总局建立后,按《巡警章程》规定,各警段将
管内户口调查核实,编钉门牌,建立册档。户口分为文武官员、食饷兵役、绅士平民、庙宇客
店、无业游民、烟馆女寮6类。光绪三十四年(1908),按清廷户部《户口调查章程》,省城巡
警局抽调警政人员组成调查处,对省城的户数、人口进行调查,并以户为单位编钉门牌户号,
人口造册登记。对曾受到监禁以上刑罚的人,无正当职业的户主和一户内多人杂居的另册登记;
对7岁以上学童和16岁以上壮丁,另记总数,附于册后。同时规定各户如有生、死、婚、嫁、
继承、往来、迁移等事,须在3日内亲赴调查处或巡警区呈报;一家死亡,由亲族、近邻代报;
船户和旅居海外的游学、经商人员,在特别调查登记之内。此次户口调查原定5年期限,后因
未及3年清朝灭亡,调查中止。
1915年8月,省会警察厅依据北洋政府的《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进行户口调查。调查中,
详细登记各户人口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年限,是否
盲、哑、疯癫和其它残疾。对户内曾受刑徒以上刑罚、素行不正、形迹可疑以及一户内杂居多
数而非家属等,另作记载。一般居民按户立号、编钉门牌;船户、寺庙僧道、公署、监狱、学
校、工厂和其它公共处所,另行编号;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商店开业、歇业、店员、工
人、职员雇佣、辞退等,须在5日内到所在警察署申报登记。
1915年黑龙江省会警察厅户口调查情况表
单位:户、人
1921年10月,黑龙江省会警察厅推行保甲连坐法。居民每10户编牌,设牌长;10牌为1甲,
设甲长;1个警察署区域为1保,设保长。省城共编3保、71甲、。761牌。保长负责检举各甲,
甲长负责检举各牌。1牌之内互相纠察,如有“为匪”、“窝匪”、“通匪”、“济匪”等情
况即向该管辖区警察举报。如不举报,1家有犯,9家连坐。1929年11月,省会公安局按国民政
府《清查户口暂行办法》,照部颁式样填写户口正副册。对外来寄居者及无业游民,另造副册
随时抽查。
沦陷时期,齐齐哈尔居民户口由伪满齐齐哈尔警察厅警务科管理,外侨户口由特务科管理。
日伪当局把户口管理作为推行“治安肃正”、横征暴敛、维护殖民统治的一种手段。1933年12
月,伪满政府公布《暂行保甲法》。伪满齐齐哈尔警察厅按警察署管辖区域共编4保、116甲、
1 116牌,强迫居民签订《保甲连坐公约》。牌内发现“扰乱治安”的“犯罪人”,轻者处以
连坐罚金,重者按“包庇犯”查办。翌年2月,警察厅依据伪满民政部《户口调查规程》,按
保甲编制调查簿,逐门逐户进行户口调查。之后,每6个月调查一次,订正户口变动事项。1940
年10月,开始“国势调查”,为征“国兵”,抓劳工,实行经济统制,搜刮战略物资提供资料
依据。1941年2月,警务处按伪满政府《关于确定邻保组织的训令》,又将全市居民按行政区
划,以10~20户编为1组,以10~20组编为1班。全市11个区共编1 998个组、180个班。1943年
12月,将户口管理范围下延到年满15岁的儿童。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齐齐哈尔市政府宣布废除保甲制,实行街组制,户口由嫩江省会
公安局行政科管理。1948年6月,为巩固新生政权,维护社会治安,市公安局开展户口调查登
记。所有住在市内居民,不分国籍均在调查登记之内。逐户登记人口的姓名、性别、年龄、职
业、民族、文化、新老住户等项,同时填写户口簿、册各1份。住户发给户口簿,公安机关保
存户口册。无固定职业、住所的单身流动人口,以常住亲友处的户主或常住旅店的店主为主,
负责管理,报告变动;寺庙、教堂户口,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掌握变动;娼妓户口实
行集中管理、编组;外侨户口,居住集中的单独编组,散居的由管区组长管理。7月,市公安
局颁布《齐齐哈尔市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结婚、离婚、
分居、并居、就业、解雇、认领、收养、改名、户主变更、职业变动、来客寄宿等申报登记办
法。至年末,全市登记37’768户、158 209人(其中无户口者4 574人;日伪官吏、军、警、宪、
特、国民党特务、党团骨干、封建会道门头子、惯盗、惯窃、地痞、赌棍及吸食、贩运毒品分
子等2 628人)。
1951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统一全国户口管理制
度。市公安局根据《条例》废除原有《户口暂行管理办法》,户口变动申报登记由两级审批改
为派出所随时办理。1952年4月,市公安局户政科在常住人口年满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中,建
立人口卡片,开展人口、住址查询业务。户卡工作随人口移动进行管理,1人1卡,适龄建卡,
人动卡动。凡迁出、迁入、死亡、变更、更正等项,及时更正卡片内容,保持户卡准确无误。
平均每30万张户卡,设专职管卡员1人。至1955年,共建卡18万余张。1958年,设立女性公民
人口卡片。同时,将建卡最低年龄改为18周岁,建卡范围扩展到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同年,
户口由市公安局和各区公安分局主管,城乡公安派出所和不设派出所的乡人民委员会为户口登
记机关。为掌握固定居住人口的基本状况和增减变化,确定常注暂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
变更7项登记制度。为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须持有市劳动部门
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方准办理迁移
手续。假释、缓刑犯人、依法管制分子和被监督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的迁移,须经户口
登记机关转报市、区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
“文化大革命”中,户政工作由军管会(保卫部)治安组管理。1973年9月,恢复市公安局
户政处。鉴于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将人口卡片最低建卡年龄改为16周岁。
1978年,市公安局户政处设立户口审批小组,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增长。对从农村迁往市、
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本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
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尝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适当
控制。
1985年9月,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年满16岁
以上的公民,到市镇探亲、治病,一律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居住3个月以上的发给
《暂住证》,离开时注销;居住3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进行暂住登记;居住3日以内的到居
民委员会申报登记;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因并因事来市镇暂住,须持有关证明,在24小时
内到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前注销。到城镇务工、经商和从事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农民及家
属,符合落自理口粮户口条件的由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自理口粮户口,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按
城镇常住人口管理。当年,市区、集镇共落自理口粮户口375户,1 772人。
1984~1985年,户口查询取得成效,建卡有效数为4.2万件,查中率为98%。其中,为外
地寻亲访友人员提供亲友住址4566件;为邮电部门提供疑难信件、电报地址327件;为银行、
医药部门提供付错款、投错药用户地址210件;为失物主人、迷路老人、儿童寻找住处7 975件;
为公安司法部门提供违法犯罪分子住址、线索28746件。
居民身份证管理 1943年12月,伪满齐齐哈尔市警务处根据《国民手帐法》,对年满15
岁以上的居民发给《国民手帐》(居民身份证)。
解放后,1948年6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作出《发放居民身
份证的决定》。8月1日起,居住市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男女居民实行证明公民身份的《居民证
》制度。区以上党、政、群团机关、公营企业职员,由各单位发给《职员身份证》;外籍侨民
发《外侨居留证》;精神病患者、惯盗、惯匪、一惯不务正业的地痞流氓、以贩毒为生的、被
剥夺公民权期限未满、刑期未满的假释犯、缓刑犯,以及长期居住外埠的,不发《居民证》。
当年,全市共发《居民证》96 689份。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1985年2月,市政
府成立由公安、民政、劳动、宣传、财政等部门参加的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负责发证工作的指导并组织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凡在齐齐哈尔市城乡有常住户口,
年满16岁以上的男女公民,均应领榷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
劳动教养的人以及羁押的人,尚未领榷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教、羁押期间,不发《居
民身份证》;已登记常住户口,因出国、出境、外逃或正在被刑事拘留、收容审查人员,以及
丧失活动能力的老、弱、并残人员等,予以缓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10年、20年、长期
3种。9月,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后,开始实施发证工作。至年末,此项工
作尚未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