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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察

第三章 检察



清宣统元年(1909)十月,齐齐哈尔革除御史监察,实行现代检察制度,在龙江府地方审判
厅内,设龙江府地方检察厅。1929年,在龙江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处,负责齐齐哈尔地方检察事
务。

  沦陷时期,日伪统治当局将龙江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齐齐哈尔地方检察厅,实行“次长中
心制”,检察权控制在日本次长手中,实行殖民主义检察制度,为日本军国主义统治服务。

  1945年8月齐齐哈尔光复至新中国成立前,在人民政权的审判机关内设检察机关,行使检
察权。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6月,建立齐齐哈尔人民检察署。人民检察署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参加“镇反”、“三反”、“五反”运动,依法审查、批捕、查处一批破坏革命、破坏生产、
破坏抗美援朝和扰乱社会治安的各种反革命分子和违法户。

  1954年12月,依据《宪法》,市人民检察署改称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制度逐步完
善。至1956年,共查处各类经济犯罪189人,查处其他违法案件451件。

  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由于左倾思想影响,检察机关职能受到削弱。1958~1959年的“大
跃进”中,一度放弃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正确原则,公、
检、法合并,检察工作仅在公安机关的预审科(股)内开展,受到严重影响。

  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纠正了左倾错误,检察机关职能逐步恢复。1964年,
全年审查、批捕人犯741人,出庭支持公诉621人。

  “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重新恢复检察机关。8月,重新成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集中力量解决“文
化大革命”中造成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方面的遗留问题。1979~1985年,共平反冤、假、错案
28件。进入80年代,检察机关围绕改革开放,开展法律检察监督工作。市检察院充实经济检察
机构,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抓大案要案的侦查、起诉。1981~1985年,受理各种
经济犯罪案501件,挽回经济损失557.7万元。同时,加强了刑事、法纪、监所、控申检察工作。
1979~1985年,受理公安机关呈请逮捕人犯8341人,批准逮捕6993人;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42
件。

  1985年,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定编130人,下辖龙沙、建华等7个区检察院和讷河、富裕等11
个县检察院。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保护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发挥了
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