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清代、民国检察机关

第一节 清代、民国检察机关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二月,黑龙江设全省裁判处,内设稽察委员2人,执掌检察事务。
宣统元年(1909)十月,裁撤裁判处,将黑水厅巡检衙门改为龙江府。同时,设立龙江府地方
检察厅(附设在龙江府地方审判厅内),隶属黑龙江省高等审判检察厅,行使省城的检察事务。
检察厅设检察长2人、检察官2人、录事4人;下辖第一、第二初级检察厅,各厅设检察官1人、
书记生1人。

  1912年3月,龙江府地方检察厅改为龙江地方检察厅,官职沿用清代旧称。1915年6月,依
据北洋政府司法部《初级厅归于地方通令》,撤销初级审判检察厅,实行三级三审制。龙江地
方检察厅另设检察官2人,厅长杜瑞霖,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4人、翻译官2人、练习员2人。
1917年4月,龙江地方检察厅隶属黑龙江高等检察厅。1929年1月,根据国民政府《裁撤检察机
关并入法院为检察处名称令》,龙江地方检察厅并入龙江地方法院,为检察处,受龙江地方法
院和黑龙江省高等法院检察处双重领导。设检察官2人,首席检察官邓延寿;设学习检察官1人、
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4人、候补书记官2人、学习书记官1人。

  1932年3月29日,伪满司法部将龙江地方法院检察处改为龙江地方检察厅,隶属伪满黑龙
江省高等检察厅。首席检察官改为检察长,由何承焯担任。内设主任检察官1人、检察官2人、
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3人。

  1936年1月,伪满当局规定在检察机关中由日本国司法省派遣检察官、书记官、翻译官。
在伪满地方检察厅以上的检察机关,均安插一名日本人任次长,设最高、高等、地方、区初级
检察厅,实行四级三审、巡回裁判制度。4月1日,伪满齐齐哈尔市政局改为齐齐哈尔市公署,
并撤销伪满黑龙江省地方检察厅。5月,成立伪满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同时成立伪满齐齐哈
尔地方检察厅,隶属高等检察厅。下辖伪满齐齐哈尔区检察厅(与地方检察厅合署办公)。地方
检察厅厅长张会辰,次长东喜代松(日本人)。内设检察官2人、书记官长2人(1名日本人)、书
记官6人(3名日本人)、翻译官2人(1名日本人)。1942年,伪满政府对司法机构进行调整,检察
厅厅长李荃,次长铃木知治郎(日本人)。内设检察官7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23人。检察权
控制在日本次长手中。

  1945年8月15日,日军投降,伪满时期的检察机构和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