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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1945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权建立后,按照老解放区司法制度实行“行政司法合一制”和
“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附设于审判机关内行使检察权。设首席检察官1人,由王敏求兼
任。下设检察官2人。

  1950年初,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开始筹建齐齐哈尔
市人民检察署。此期间,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




  1951年6月23日,正式成立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署,隶属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地址在龙
门街市政府办公楼内(后迁到卜奎大街市公安局二楼)。市公安局局长卫之民兼任人民检察署检
察长,刘树勋为副检察长。定编8人,内设社会、工厂企业两个业务组。1952年,精简为3人。
1953年2月,检察署下设秘书科、侦查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编制25人。这一时期,
检察署与公安、审判机关配合,积极参加“镇反”、“三反”、“五反”运动,依法批捕破坏
革命和生产、破坏抗美援朝的各类犯罪分子。

  1954年1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市人民检察署改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
院,定编25人。1956年8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成立永定、龙沙、昂昂溪、铁东、
富拉尔基、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院共有编制78人。1957年,市人民检察院
由隶属省检察院,改为亦受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同年,增设北关区人民检察院。9月,将齐齐
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撤销,其任务划归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增至88人。1958年,市人民检察院
撤销一般监督组,并将龙沙、北关、铁东、梅里斯、昂昂溪、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改设为
昂昂溪、新华、龙沙、铁锋、和平、红岸、红宝石、火车头、华丰、建华10个人民公社政法部,
将公、检、法合并,检察工作仅在预审科(股)内开展批捕、起诉业务。10月,10个人民公社调
整为10个区,公、检、法分设。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定编78人。此期间,检察工作受到削弱。

  1960年4月,地、市合并,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嫩江分院与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合并,
称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定编48人,武喜平任检察长,马文彪任副检察长。内
设办公室(人事组、秘书组、调研组)、刑事检察处、劳社改检察处(劳改检察组、社改检察组);
下辖龙沙、建华、铁锋、和平、火车头、新华、红岸、红宝石、昂昂溪、华丰、华安11个区人
民检察院和嫩江、讷河、富裕、甘南、龙江、泰来、林甸、依安、克山、克东、拜泉、杜尔伯
特蒙古族自治县12个县人民检察院。

  1961年9月16日,地、市分开,地、市检察院也相应分设。陶元明任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1962年4月,撤销铁锋、龙沙、建华3个区人民检察院,业务由市检察院直接办理。
5月,市检察院定编46人,下设秘书组、批捕组(一组)、起诉组(二组)、自侦组(三组)、劳社
改组(四组)、信访组(五组)。1964年5月,恢复龙沙、建华、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
院撤销自侦组,定编33人。1966年,市区两级人民检察机关编制69人。在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
议精神后,纠正了检察工作出现的失误,从组织上、制度上,思想上加强了检察工作建设,进
一步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此期间,除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外,还查办一批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严重违法乱纪和贪污、侵犯人权等案件。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市检察院成立“文化大革命”领导小组。1968年1月25
日,齐齐哈尔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取代公、检、法三机关。1975年,齐齐哈尔市
检察院撤销,职权由公安机关代行。

  1978年3月,全国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恢复人民检察院。8月1日,市人
民检察院重新成立,陶元明、吴国英为代理副检察长。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法纪检察处、批捕
检察处、起诉检察处、信访检察处,下辖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华安、郊区
7个区人民检察院。市区两级检察院共定编33人。1979年,增至79人。1980年12月,增设经济
检察处、监所检察处,信访检察处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处。1980年,增设调研室。

  198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嫩江分院并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高风、吴国英为
负责人。5月,吴国英任检察长。检察院内设办公室、调研室、批捕检察处、起诉检察处、法
纪检察处、经济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政治处,下辖龙沙、建华、铁锋、富
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梅里斯7个区人民检察院和讷河、富裕、龙江、甘南、泰来、林甸、
克山、克东、依安、拜泉县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11个县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定编130人。
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和控申检察工作中充分行使
了法律监督机关职能,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名录



  注:“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机关被撤销。